银监发〔2005〕88号《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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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银监发〔2005〕88号 2005年12月30日

 

 


各银监局:

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部指引》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对于各类商业银行2005年度的评级,仍然沿用原来的风险评级办法。

二、试行阶段,需要对定量指标的选择、权重系数的设定、标准值和分值区间的设置进行更加充分的数据测试,必要时对有关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及其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各项评价标准在“打分”体系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请各银监局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三、《内部指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方法,其中定性因素的评价是难点,对于评级人员要求较高,评级人员须具备良好的监管业务素质和丰富的监管工作经验,并且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以及评级原理和方法,能够依据定性评价因素及其细化的评价标准对银行做出客观、准确的分析预测和判断评价。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经验、收集评级信息的情况、对监管评级的理解和认识等方面的差异,很容易造成评级尺度不一,严重影响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因此,请各银监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相关培训工作,确保《内部指引》的顺利实施。

四、监管评级有效的推行和使用,还有赖于规范的评级程序和工作制度。因此,《内部指引》规定了严密规范的评级操作规程和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请各银监局结合银监会监管业务流程再造和监管资源整合等工作,严格按照监管评级的流程和职责分工做好评级工作,以确保评级工作质量。

五、按照“1104工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规划,《内部指引》试行后,银监会将据此开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子系统”,实现定量指标评价的自动化,定性因素评价的规范化,并通过该系统对评级工作进行质量控制,提高评级工作的效率。

六、各级监管机构及其参与评级工作的监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监管评级结果的误用和滥用。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健全和完善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商业银行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为推行同质同类银行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逐步统一同质同类银行的监管标准,进一步规范监管评级工作,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现行的评级体系进行整合、修订和完善,依据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借鉴国际通用的“骆驼(CAMEL)评级体系”,广泛吸收英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关于监管评级的良好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功能
 
(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建立了一个对银行机构的风险和经营状况的分析框架,提出了一系列分析银行风险的方法与标准,旨在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银行的风险状况和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监管评级通过对商业银行主要经营管理要素的评价,系统地分析、识别商业银行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监管机构据此确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它既是对监管机构一个周期的持续监管的总结,同时也为下一个周期的持续监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是对商业银行实施持续监管的重要监管工具。
 
(三)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基本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指引适用于对上述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

本指引不适用于新设立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本指引对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试评级,但是评级结果不作为正式评级结果,且不与其他商业银行的评级结果作比较。
 


第二章 评级要素
 


一、资本充足状况(CapitalAdequacy)

(一)定量指标:

1.资本充足率;

2.核心资本充足率。
 
(二)定性因素:

1.银行资本的构成和质量;

2.银行整体财务状况及其对资本的影响;

3.银行资产质量及其对资本的影响;

4.银行进入资本市场或通过其他渠道增加资本的能力,包括控股股东提供支持的意愿和实际注入资本的情况;

5.银行对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情况。

二、资产质量状况(AssetQuality)

 (一)定量指标:

1.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资产率;

2.正常贷款迁徙率;

3.次级类贷款迁徙率;

4.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5.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授信集中度;

6.全部关联度;

7.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二)定性因素:

1.不良贷款和其他不良资产的变动趋势及其对银行整体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

2.贷款行业集中度以及对银行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

3.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及其有效性;

4.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5.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及其管理状况;

6.贷款以外其他资产风险管理状况。

三、管理状况(Management)
 
(一)银行公司治理状况:

1.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结构;

2.银行公司治理的决策机制;

3.银行公司治理的执行机制;

4.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

5.银行公司治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内部控制状况:

1.内部控制环境;

2.风险识别与评估;

3.内部控制措施;

4.信息交流与反馈;

5.监督评价与纠正。

四、盈利状况(Earnings)
 
(一)定量指标:

1.资产利润率;

2.资本利润率;

3.成本收入比率;

4.风险资产利润率。
 
(二)定性因素:

1.银行的成本费用和收入状况以及盈利水平和趋势;

2.银行盈利的质量,以及银行盈利对业务发展与资产损失准备提取的影响;

3.银行财务预决算体系,财务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五、流动性状况(Liquidity)
 
(一)定量指标:

1.流动性比例;

2.核心负债依存度;

3.流动性缺口率;

4.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

5.(人民币、外币合并)存贷款比例。
 
(二)定性因素:

1.资金来源的构成、变化趋势和稳定性;

2.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资金头寸的调配情况;

3.流动性的管理情况;

4.银行以主动负债形式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

5.管理层有效识别、监测和调控银行头寸的能力。

六、市场风险状况(SensitivitytoMarketRisk)
 
(一)定量指标:

1.利率风险敏感度;

2.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
 
(二)定性因素:

1.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控;

2.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3.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4.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

七、评级结果

单项要素评级和综合评级结果均以1级至6级表示,越大的数字表明越低的级别和越高的监管关注程度。
 
(一)单项要素的评级。

上述六个单项要素(管理要素除外)的评级结果均是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算术加权结果,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权重分别为60%和40%。各要素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1级,评分75分(含75分)至90分为2级,评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为3级,评分45分(含45分)至60分为4级,评分30分(含30分)至45分为5级,评分30分以下为6级。
 
(二)综合评级。

综合评级结果是六个单项要素评级结果的加权汇总,即各单项要素的评价分值分别乘以对应的权重系数后进行加总,得出综合评分。资本充足状况(C)、资产质量状况(A)、管理状况(M)、盈利状况(E)、流动性状况(L)、市场风险状况(S)六个要素的权重分别为20%、20%、25%、10%、15%、10%。此外,本指引还特别提高了资本充足状况(C)的权重,特别规定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银行,其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3级;如果资本充足率低于8%且呈下降趋势,对该银行的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4级。

加权汇总后的综合评级分值依据90分(含90分)至100分、75分(含75分)至90分、60分(含60分)至75分、45分(含45分)至60分、30分(含30分)至45分和0分至30分等六个分值区间分别对应1级、2级、3级、4级、5级和6级的综合评级结果。

八、其他因素(Others)
 
(一)银行经营的外部环境。
 
(二)银行的控股股东。
 
(三)银行的客户群体和市场份额情况。
 
(四)银行及其关联方涉及国家机关行政调查、法律诉讼、法律制裁等情况。
 
(五)国际、国内评级机构对银行的评级情况。
 
(六)新闻媒体对商业银行的报道。

其他因素主要是指对于银行风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监管评级人员将依据这些事项的性质和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程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更加细微的正向或负向调整,以增强监管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其他要素一般不可以改变综合评级结果,但可以通过“+”、“-”符号标识出评级结果正向或负向的趋势。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的各项要素及其评级结果和监管含义等详见附件一《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简表》和《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一览表》。各个评级要素的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详见附件二《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
 


第三章 评级操作规程和职责分工
 


在监管工作流程中,监管人员须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商业银行进行评级,或者对上一次评级结果进行修订和更新。监管人员须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和评级原理方法,依据规范的评级步骤和程序进行评级工作,并充分利用评级结果对商业银行的不同风险状况进行比较,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间隙进行及时的监控,确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和重点。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应依循以下程序和职责分工来进行:

一、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本信息。在对商业银行进行评级之前,主监管员应充分收集以下信息: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银行的内外部审计报告,银行向公众披露的信息,银行提交的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状况报告和市场准入申请等,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跨境监管信息,国内外评级机构对银行的商业评级结果,各种媒体报道的银行信息等。
 
(二)筛选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主监管员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对这些信息进行仔细的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商业银行的关键问题和风险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评级信息。在评级信息不够充分的情况下,主监管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人员、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和银行的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评级信息。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的基础是评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这个评级步骤应当由被评级银行的主监管员完成,现场检查人员须向主监管员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主监管员应力求全面广泛地掌握评级所需要的全部信息。

二、初评
 
(一)综合分析。主监管员对于收集到的所有评级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分析。综合分析应严格遵循本指引确定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充分考虑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综合分析过程中,对于银行不愿意提供的信息,应视其为不利于银行的信息;对于不能确定有利于银行的情况,应视其为不利于银行的情况;对于可能导致银行遭受损失甚至发生流动性问题的明显迹象,主监管员应当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审慎的预测。
 
(二)确定初步的评级结果。主监管员依据本指引规定的评级标准和方法,在综合分析评级信息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被评级银行的风险状况,确定各个单项要素和综合评级的初步结果,并依据其他因素(O)的性质和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程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更加细微的正向或负向调整。

主监管员完成被评级银行的评级步骤,并对每一项评级内容的分析、判断、预测和评价应当力求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断预测合理,准确反映银行经营管理各方面的状况,并填制完成相关的评级工作底稿。

三、复评

复评是复评人员在初评基础上对被评级银行的风险与经营状况进行再评价。对于各项评级内容,复评人员不同意初评人员意见的,应当阐明理由,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复评人员可以形成不同于初评结果的监管评级级别。

复评工作由被评级银行的主监管员、现场检查主查人及其上级主管负责完成。

四、审核

评级结果最终由银监会监管部门及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审定。评级审核应当采取监管部门主任办公会议和银监(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形式,由所有初评、复评人员以及资深监管人员参加。会议采取初评人员陈述、复评人员补充、集体讨论的形式。根据讨论结果,最终确定被评级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审核会议应当力求统一评级尺度,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各监管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五、评级结果反馈
 
(一)监管机构向商业银行通报监管评级结果。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将综合评级结果以及各单项要素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等途径通报给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必要时一并通报要求商业银行整改的建议。同时,监管机构还应要求商业银行在一定时限内对监管评级结果提出反馈意见。
 
(二)商业银行向监管机构提出反馈意见。商业银行在接到监管机构关于监管评级综合评级结果的通报后,如果对综合评级结果有异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出反馈意见,并提供新的信息资料支持更加合理准确的评级结果;如果对监管评级结果没有异议,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提供回应报告和确认书,确认评级结果并报告对问题和缺陷的整改措施。
 
(三)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反馈意见的处理。对于商业银行提出异议的监管评级结果,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内部审核程序并结合银行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再次审定,除非确定有重大评级信息被遗漏,或者评级人员出现重大判断失误,原则上不对原始评级结果进行调整。

六、评级档案整理

评级工作全部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审核会议纪要、评级结果反馈座谈纪要等文件、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 评级结果的运用

 


一、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商业银行风险程度的依据

综合评级结果为1级,表示银行几乎在每一个方面都是健全的,所发现的问题基本是轻微的并且能够在日常运营中解决。此外,银行对外来经济及金融的动荡有较强的抵御能力,并有能力应付环境的无常变化。综合评级结果为2级,表示银行基本是一个健全的机构,但存在一些可以在正常运营中得以纠正的弱点。银行是稳健的且具有良好的抵御经营环境起伏变化的能力,但是存在的弱点再发展下去可能产生较大的问题。综合评级结果为3级,表示银行存在一些从中等程度到不满意程度的弱点。银行勉强能抵御业务经营环境的逆转,如果改正弱点的行动不奏效,便很容易导致经营状况的恶化。虽然从其整体实力和财务状况来看不大可能出现倒闭情形,但仍很脆弱,应该给予特别的监管关注。对于那些存在重大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银行机构,也应该给予这一评级。综合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银行存在资本水平不足或其他不令人满意的情况。这些银行存在较多的严重问题或一些不安全、不健全的情况,而且这些问题或情况尚没有得到满意的处理或解决。除非立即采取纠正行动,否则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并损害银行未来的生存能力。银行存在倒闭的可能性,但是不会立即发生。对于资本净额为正数但达不到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通常也给予这个评级。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银行即时或近期内极可能倒闭,这些银行的业绩表现非常差。无论是问题的特性和数量,或是不安全、不健全的情况都到了非常严峻的地步,以致需要从股东或其他途径获取紧急救助。如果没有采取紧急及明确的补救措施,银行可能需要清盘及偿付存款人,或需要其他形式的紧急援助、合并或收购。评级结果为6级,表示银行面临严重的信用危机和支付问题,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需要立即实施市场退出。

二、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规划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

监管人员应当针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并结合单项要素和综合评级的结果,制定每家银行的综合监管计划和监管政策,确定监管重点,以及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对于评级结果为3级以下的单项要素,应当加强对被评级银行该要素的监管,并视情况对该要素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对任何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4级以下的银行,应当及时与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举行会谈,要求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水平;对任何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5级和6级的银行,应当督促其制定改善风险状况的计划,并在监管机构监督下予以实施。

监管评级结果在本指引试行期间还应当作为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监管评级结果应当是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

综合评级为1级和2级的银行一般是健全的机构,具有令人满意的业绩表现,对于这些银行,监管机构一般不需要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综合评级为3级的银行通常被认为低于满意程度,应适当提高对这类银行的非现场监管分析与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督促其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改善财务状况。综合评级为4级和5级的银行,则被认为是有问题的机构,监管机构须采取必要的监管行动以改善这类银行的生存能力和保障存款人利益。对综合评级为4级的银行,应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密切关注其经营态势,督促其加大经营调整力度,积极降低风险,同时对其产品和业务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必要时应约见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责令整改;对综合评级为5级的银行,需要给予持续的监管关注,应限制其高风险的经营行为,要求其改善经营状况,必要时采取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安排重组或实施接管等措施。对综合评级为6级的银行,应尽快启动市场退出机制,予以关闭。

四、评级结果的披露和保密

一方面,为了更加有效的运用监管评级结果,银监会应以适当方式向国外监管机构披露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并实现与跨境监管当局共享监管评级信息。同时,银监会还将以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披露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

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对监管评级结果的误用和滥用,各级监管机构及参与评级工作的监管人员应当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进行严格保密,严禁向第三方披露监管评级情况。各级监管机构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向银行董事会通报被评级银行的综合评级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不得向商业银行披露各单项要素的评级结果和具体评分情况。此外,监管机构也不可以将监管评级结果向公众披露,以防止评级结果可能被外界曲解而引发市场的负面评价,对商业银行造成不利影响。商业银行董事会也应当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董事会以外的任何人员披露,更不可以出于商业目的或其他考虑向新闻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第五章 附则
 


一、本指引涉及的23个评级定量指标,均可以从银监会正在建设中的“1104工程”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按照规定口径获取。

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周期最长为一年,评级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专职进行评级工作,对一家银行法人机构的有效评级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年度评级工作应于该年度结束4个月内完成。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城市信用社、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成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可以参照本指引。

四、附件是本指引的组成部分,规定了评级定量指标与定性因素的评价标准,其中定量指标的口径与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具体口径保持一致。

五、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六、本指引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待正式施行后,《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暂行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体系(暂行)》和《外资银行法人机构风险评价体系》同时废止;农村信用社(含联社)仍执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略)

一、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简表和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一览表

二、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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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监发〔2005〕88号, 商业银行, 监管, 评级, 内部指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