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8〕10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为重点,按照“统一组织、积极稳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积极有序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完善县域金融市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与就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每个省辖市各选择1—2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试点期间,适度从严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试点管理办法,参照金融企业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认真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试点公司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
(三)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省辖市政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第一阶段(2008年12月):制定并出台《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阶段(2009年1月):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织工作,确定参加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对象,试点申报材料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上报。
第三阶段(2009年2月至3月):小额贷款公司经核准、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第四阶段(2009年4月以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在全省的推广力度。
二、准入条件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标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股东人数不得高于50个;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500万元),发起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且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的基本条件。试点期间,注册资本为货币资本,上限为2亿元(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为1亿元)。
(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准入门槛。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既要积极有序推进,又要防止一哄而上;要优化股权结构,合理设置大、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既要防止小额贷款公司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股权过于分散;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中选择,要求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连续3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900万元(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300万元)以上。由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条件,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持股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他自然人、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但不得低于1%。
(三)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的选择要求。对第一批试点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适当从严,要求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
三、监管措施
(一)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各级中小企业服务、财政、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中小企业服务部门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动态监控、风险识别与预警工作,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财政部门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把关,强化年度检验;人行系统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银监部门要协助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二)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贷款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制度、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经营活动,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工商企业获取资金,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不得违法发放高息贷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建立审慎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三)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金融风险防范机制,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和处置责任,及时识别、预警风险,切实防范和处置风险。小额贷款公司若有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息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并报省中小企业服务局核准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四、组织领导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一)建立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省政府金融办、省中小企业服务局、财政厅、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审定试点工作监督管理办法,指导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各省辖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审核县级政府试点方案,监测、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三)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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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豫政办〔2008〕100号, 河南省, 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工作,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