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5〕1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投资类等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投资类等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发挥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的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全面治理的工作局面,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5〕22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河南省投资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金融办制定了《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河南省房地产业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受多种因素影响,我省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形势十分严峻,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金额大,涉案人数多,涉及的地方和行业领域不断扩大,因非法集资问题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影响。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深入贯彻落实豫政办〔2015〕22号文件精神,结合各相关行业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按照“省辖市人民政府负总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行业主(监)管部门职责,强化组织协调督导职能,强化责任追究,切实防控非法集资风险,稳妥处理各类社会矛盾,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2日
附件:
《河南省投资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房地产业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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