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美函〔2019〕45号《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关于2019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关于2019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艺美函〔201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画院:
2019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即将结束,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方案〉的通知》(办艺发〔2019〕49号)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9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目录〉的通知》(办艺发〔2019〕87号)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将对纳入《2019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目录》(以下简称《活动目录》)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总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应指导并督促入选《活动目录》的美术馆做好总结工作。各相关美术馆应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2019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总结报告》(见附件),并于2019年11月1日之前将总结报告电子版(签字盖章页须扫描,总结报告电子版表格可从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工作信息-艺术司栏目下载)发送至邮箱。
各美术馆须将展览实施有关文字、图片等资料,包括展览前言、新闻稿、研讨会记录,展出作品图片,能够反映展陈实际效果、活动水平的展览空间、公共教育活动等现场照片(以上资料须准备电子版,并拷入U盘)以及总结报告原件、出版的展览画册、基于展览开发的文化创意产品等其他可以体现展览成果的资料1套,于验收评审时提交给艺术司。所有资料将用于展出季活动及具体展览项目的宣传推广等公益性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展览实际实施与年初提交的展览计划不一致的,须提交经所在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审核盖章的情况说明。
二、项目验收评审
为增进馆际交流合作,进一步发挥优秀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参照以往展出季活动验收评审惯例,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将于11月上旬组织专家对展览项目进行验收评审。
(一)评审时间、地点
时间:2019年11月4日至11月8日期间择取1天。
地点:北京。(具体时间、地点由艺术司另行通知到各馆)
(二)评审对象
入选2019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目录,并已实际实施的展览项目。
(三)评审方式
各美术馆选派本馆1名展览项目负责人,现场以PPT演示的方式对展览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汇报。专家小组听取汇报,根据汇报情况进行提问,提出意见、建议,并对展览项目进行评分。
汇报内容应包括展览实施情况、公共教育活动情况、宣传推广情况(包括网上展示平台建设情况)以及社会影响等。展览涉及巡展的,应将其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汇报。汇报时应突出重点、亮点,条理清晰。汇报时间严格控制在10分钟以内。
各美术馆应于2019年11月1日前将汇报人信息(姓名、职务、手机号码等)以及汇报演示PPT文件发送至指定邮箱。
(四)评审结果
2019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验收评审结果将在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对于评选出的优秀项目中开展巡展的项目,将给予奖励性补贴。无故不参加验收评审和展览项目验收评审不合格的美术馆,将取消下一年度有关项目申报资格。
三、其他事项
各美术馆与会人员往返交通费、食宿费自理。请自行前往验收评审地点。
联系人:艺术司美术处 刘闻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
电子邮箱:gcjpzcj@163.com
联系电话:010-59881764
特此通知。
附件:2019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总结报告
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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