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综法函〔2019〕501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成立〈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宣讲团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0-29 00:08:57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成立〈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宣讲团的通知》





药监综法函〔2019〕5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分别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国家药监局决定组建《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宣讲团。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是当前药监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需要有专门的宣讲力量予以充分保障。组建《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两法”)宣讲团,是国家药监局全面加强“两法”普法宣传工作的重要措施。宣讲团组成人员,长期研究药品监管政策,深度参与“两法”制修订,具有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发挥宣讲团成员作用,深入宣传解读“两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对大力推进“两法”普法宣传工作深入开展,提高政府责任意识、监管部门法治意识、企业主体意识、公众参与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二、宣讲团组成人员

(一)宣讲团团长

徐景和 国家药监局副局长

(二)宣讲团副团长

袁 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

刘 沛 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王 平 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

袁 林 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司长

(三)宣讲团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江泳 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三级调研员

王晨光 清华大学教授

白 鹤 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三级调研员

任永忠 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刘继红 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处长

李 芳 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二级巡视员

李国庆 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一级巡视员

李慎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

杨 悦 沈阳药科大学教授

吴利雅 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沈 琦 中检院生物制品检定所所长

宋华琳 南开大学教授

张 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

张 伟 药典委原秘书长

张桂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

邵 蓉 中国药科大学教授

罗 杰 高研院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周 乐 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处长

胡颖廉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唐民皓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会会长

崔 浩 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副司长

常卫红 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一级调研员

(四)宣讲团联络人

程小芳 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一级主任科员

三、宣讲团主要任务


国家药监局“两法”宣讲团的主要任务是为中央有关部门、省级地方人民政府、重要行业协会等讲授“两法”。

四、工作要求

(一)宣讲团要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两法”工作安排,开展系列宣讲和巡回宣讲等活动,深入解读“两法”的立法精神和重要内容。宣讲团开展宣讲活动,要深刻认识普法宣传活动对于“两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坚持统一性,忠实于法律原意,严格按照立法原意进行普法;坚持准确性,对两法新制度、新概念深入理解、准确表达;坚持权威性,向普及宣传对象发出权威声音。

(二)宣讲团开展宣讲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上讲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纪律要求,履行请示报告制度。面向国家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宣讲,宣讲师资由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从宣讲团中统一调配安排。

(三)普及宣传活动如需要录制网络授课课件的,由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和宣讲团成员本人协商同意后录制,课件知识产权归国家药监局所有。

(四)各地区、各单位要积极创新普法方式方法,提高宣贯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面向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不同对象,有计划地开展专门培训。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两法”宣讲团和宣贯师资作用,与本单位普法宣传工作密切结合,鼓励优先使用本地宣贯师资开展宣贯工作。拟邀请国家药监局宣讲团成员宣讲的,原则上提前10天与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沟通。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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