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98〕33号《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199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撤销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强化人民银行监管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对于深化金融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调控监管体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方案的要求,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保持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实施省级机构改革方案。在改革过程中,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要做到队伍不乱、监管不断,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人民银行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力争在1998年底以前完成人民银行分行的组建和相应机构的调整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七日
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为完善金融调控体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现就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提出以下方案:
一、撤销省级分行,在9个中心城市设立分行
撤销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地域关联性、经济金融总量和金融监管的要求,在9个中心城市设立分行(正局级),作为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并划定其所辖监管区域(以下简称:辖区,具体范围见附件)。9个分行是:天津分行、沈阳分行、上海分行、南京分行、济南分行、武汉分行、广州分行、成都分行、西安分行。每个分行的编制为350—400人。
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撤销后,其原有职责分别由所在辖区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和重庆市分行撤销后,其相应职责由人民银行总行承担。
分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人民银行的授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下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二)管理辖区内金融监管办事处和中心支行的人事、财务工作。
(三)管理辖区内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业务。
(四)对辖区内经济金融形势和区域金融风险进行分析。
(五)对辖区内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进行管理。
(六)协调辖区内中心支行的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等业务。
分行所在地城市原市分行撤销,其职责和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均由分行营业管理部承担。
二、设立金融监管办事处
为了协助分行独立、公正、有效地实施金融监管,在不设分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下简称:省会城市),设立金融监管办事处(副局级),每个金融监管办事处的编制为30—35人。
金融监管办事处是分行的派出机构(以城市地名命名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其人事、财务和业务受分行领导。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分行的授权,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查处分行交办的金融违法、违规案件;进行纪检监察专项调查;代表分行及时处罚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和有关责任人。
三、充实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的职能
在分行所在地以外的省会城市以及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中心支行(副局级)。上述中心支行除继续履行原分行承担的职责外,增加承担原省级分行在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等业务中的管理汇总工作。具体为:负责汇总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项经济金融统计数据;管理所在地省级发行分库业务;管理所在地国家金库省级分库业务;管理所在地电子结算分中心业务和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
四、组织实施
本方案由人民银行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人民银行要尽快制定配套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必要时可先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全面展开。
1998年底以前,人民银行撤销所有省级分行,新设跨省(区、市)分行正式挂牌运行。1999年2月底以前,人民银行要就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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