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5〕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1月3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省份,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省(区、市)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国务院审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并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于2015年12月31日前报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
附件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
考核内容 |
重点考核事项 |
考核指标 |
考核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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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单位) | |||
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40分,30分) | 保护耕地(15分,12分) |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7分,6分) | 国土资源部 | 农业部 |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5分,4分) | 农业部 | 国土资源部 | ||
耕地质量等级情况(3分,2分) |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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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5分,18分) | 粮食生产科技水平(5分,3分) | 农业部 | ||
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5分,3分) | 统计局 农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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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5分,4分) | 农业部 |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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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5分,4分) | 国土资源部 |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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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5分,4分) | 水利部 |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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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15分,5分) | 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7分,2分) | 落实粮食补贴政策(4分,1分) | 财政部 | 农业部 |
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3分,1分) | 农业部 | 财政部 | ||
抓好粮食收购(8分,3分) | 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5分,2分) | 粮食局 | 发展改革委 | |
组织落实收购资金(3分,1分) | 粮食局 | 农业发展银行 | ||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3分,18分) | 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7分,9分) | 仓储物流设施建设(3分,4分) | 发展改革委 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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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3分) | 财政部 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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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1分,2分) | 粮食局 | |||
管好地方粮食储备(6分,9分) |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4分,5分) | 粮食局 |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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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2分,4分) | 财政部 | 粮食局 | ||
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14分,29分) | 保障粮食市场供应(5分,15分) | 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5分,15分) | 粮食局 |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
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4分,7分) |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4分,7分) | 粮食局 |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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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粮情监测预警(2分,4分) | 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2分,4分) | 粮食局 | 统计局 | |
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3分) |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3分) | 粮食局 | 财政部 | |
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0分) | 加强源头治理(4分) | 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分) | 环境保护部 |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
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分) | 农业部 | 环境保护部 | ||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6分) | 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3分) | 粮食局 |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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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3分) | 粮食局 | 财政部 | ||
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8分) | 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2分) | 非主产区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2分) | 财政部 | 粮食局 |
落实工作责任(6分) | 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6分) | 农业部 粮食局 |
中央编办、 财政部等 |
注:
1.在设置以上六个方面考核内容的同时,由农业部对各省级人民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质检总局对各省级人民政府配合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粮食局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和节粮减损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3分。定性评价指标加分后,考核总分不超过100分。
2.表中项目有两个分值的,前者为粮食主产区分值,后者为非主产区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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