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带来重大利好: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 上市公司实施并联审批
浏览量: 时间:2015-11-15 06:25:54
关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015年11月6日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即日起,未受理的项目,受理时不再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商务部已审批或已受理的证明文件;已受理的项目,尚未获得商务部批复的,不再要求提供商务部审批文件,上市公司按并联审批方案完善信息披露后,中国证监会按照审核流程安排重组委会议及审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要求,依托企业兼并重组部际协调小组,工信部牵头,会同发改委、商务部及证监会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上市公司并联审批方案,于2014年10月24日正式施行,不再将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和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等3项行政许可,作为并购重组的前置条件,改为并联式审批。
但是,其中关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审批,由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战投办法》)对相关审批程序有明确规定,该并联审批暂缓实施。
日前,商务部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删除《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关于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应取得商务部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批复后再向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的规定,相关并联审批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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