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资函〔2005〕第9号《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修订版)
商资函〔2005〕第9号 2005-04-02
(商资函〔2005〕第9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企业投资各方应依法修改企业合同、章程,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一、附件二),按扩大企业经营范围的相关法定程序上报,并换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应明确具体分销方式(批发、零售、佣金代理),并在申请时报送所经营商品目录清单。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废止,最新版: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审核。具体要求另行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填写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投资性公司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上报申请表(见附件三)。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并开设零售店铺的,以及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非自产产品分销业务的,应按照8号令的有关规定审核。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8号令规定的审批权限,受理或转报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请。特此通知。
附件:
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docx
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docx
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投资性公司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上报申请表.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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