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秩发〔2009〕234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5-11-18 22:35:50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意见

商秩发〔2009〕234号

 



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商务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信用交易和相关的信用服务领域。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现就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是商务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商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要求。做好这项工作,可以有效整治违规失信,改善市场环境,扩大社会消费;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有效促进商务部门职能转变,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近年来,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商务部建立了信用建设工作机制,出台了《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开通了“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组织商会、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会同中宣部等10多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教育活动,开通了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内外贸各行业领域加强制度建设,严厉打击违规失信和商业欺诈行为,倡导诚信理念,采取多种方式,推动商务信用建设。但是,必须看到,当前各种违规失信现象仍比较严重,褒扬守信、惩戒失信的机制远未完善,信用建设的滞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领域信用建设亟待加强。

二、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健全商务领域信用分类监管法律法规,建立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信用信息系统和互联共享机制,推动企业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和诚信经营意识,促进信用交易,满足商务活动的信用需求,规范信用服务业,组织各类社会主体参与信用建设,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通过以上措施,使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违规失信行为明显减少,市场秩序和贸易投资环境明显改善,社会交易成本明显降低。

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引导推动,企业和社会广泛参与,注重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二)诚信宣传教育和信用制度建设并重。褒扬鼓励诚实守信与惩戒违规失信相结合。

(三)注重应用,培育信用需求,规范信用服务。

三、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商务信用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要求,逐步完善商务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行业管理、政策支持等相关工作中比对和核查企业信用信息,建立褒扬守信机制。对信用记录不良、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开曝光。

(二)完善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过程中,结合电子政务的发展,准确记录市场主体获得行政许可或经营资质、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和其他能够反应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在实现全国商务系统信用信息资源整合的同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信用信息公开、共享。

(三)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扩大贸易融资。

要鼓励企业与商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发展企业之间和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以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方式进行的信用销售。要完善信用销售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分担机制,支持企业购买信用保险和使用第三方提供的专业化信用服务产品;引导企业建立内部信用风险管控制度;开展区域性、行业性或会员制的信用交易数据交换系统的建设试点,实现企业应收帐款等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

要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用好中央财政有关专项资金,支持担保机构为商贸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商业银行创新贸易融资方式,发展仓单、保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供应链融资。

(四)促进和规范信用服务业发展。

要研究制定与商务信用建设相关的信用服务业发展的制度和措施,培育市场需求,规范行业发展,推动建立门类齐全、运作规范、专业化水平高的信用服务业。重点是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服务产品,满足企业信用管理需求;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促进应收账款流转和融资;发展资产处置服务业,促进抵债资产流转;规范商账追收服务行业的发展,促进应收账款追收、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五)深入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工作。

要继续指导商会、行业协会认真贯彻落实《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定行业信用自律公约,帮助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会员企业信息服务和信用管理知识培训。要规范商会协会对会员的信用评价工作,加强调研和监督检查,确保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强化评价结果的推广、应用,为守信企业创造更多的发展机遇。

要结合商务工作实际,组织商会、行业协会,广泛发动企业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在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居民服务、畜禽屠宰、酒类流通、汽车流通、成品油流通、拍卖、典当、租赁、电子商务等行业,比照行业管理标准,履行服务承诺,实现放心消费和顺畅交易;在内外贸、吸收外资、对外投资、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领域,要促进企业提高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建立信用风险防范制度,树立良好国际形象。

(六)继续开展诚信宣传教育。

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形式多样、贴近实际、惠及群众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重大意义,宣传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执法程序、举报途径和查处机制,宣传守法守信的典型企业和个人,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和防欺诈常识。要积极组织好每年9月的“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

(七)组织多种形式的“诚信经营”创建活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围绕扩大消费,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这一主题,组织商会、行业协会、“商业街”管委会、批发市场开办者和管理者等各类社会主体,制定“诚信经营”示范单位(店、街、市场)创建标准,动员企业和单位积极参与创建活动,通过政府推动、业界实施、社会监督等环节,使那些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建立和谐工商关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信用管理水平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脱颖而出,带动越来越多的企业走上“诚信经营”的轨道。

(八)加强对外资信用服务机构的引导和监管。

充分了解外资信用服务机构在华业务情况,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借鉴外资信用服务机构在信息采集、分析手段和评价方法等方面的经验,提升我国信用服务水平,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在符合WTO规则前提下,加强对外资信用服务机构在华经营行为的引导和监管,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

(九)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形成商务信用建设的合力。

要与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协调工作步骤,适度开放各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为企业防范信用风险和信用中介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服务;推动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认可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工作要求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信用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结合商务工作广泛宣传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社会知名度。

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要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协调服务和督促落实,沟通工作进展,交流经验做法,全面推进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本部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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