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15年修订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

浏览量:          时间:2015-11-21 00:38:22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二○○五年三月七日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依据2015年10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发行国产电影片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对《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试点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电影片。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本规定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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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电影企业, 经营资格, 准入, 暂行规定, 补充规定, 2015年, 修订版, 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 第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