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2010〕70号《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修订版)

浏览量:          时间:2015-11-21 02:47:03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发〔2010〕70号


 

依据2015年10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日益活跃,全国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数量已超过四千家。对丰富节目创作,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但是,有机构违反总局规定,违规从事节目制作、发行和交易活动,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制作业的整体形象。为进一步整顿节目制作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是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重要主体,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好对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和播放的管理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决防止出现偏差。

二、开展制作机构清理整顿工作。


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对辖区内所有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进行清查,重点清查各机构执行总局规定的情况。清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欺骗审批机关的情况;

(二)是否制作、发行过违反总局规定内容的节目;

(三)是否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的情况;

(四)每年是否如期参加制作机构业绩审核;

(五)是否存在连续两年未开展任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情况;

(六)是否存在过去三年内曾被撤销过《许可证》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许可证》的情况;

(八)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送境外参加展示播映活动的情况;

(九)是否存在股东变化、股权变更或章程修订,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

(十)是否做到定期上报节目制作、经营和交易情况以及及时备案节目样片;

(十一)制作机构内部审查、把关机制是否健全等。

三、做好日常监管和违规查处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总局赋予的管理职责,理直气壮地做好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对于发现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第1至第8种情况的,要坚决撤销其《许可证》。对于存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第9至第11种情况的,要予以纠正,并入当年业绩审核记录。

对于管理中发现有未合法取得《许可证》,或以任何方式伪造、编造《许可证》,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交易以及版权代理或参加广播影视节(展)、评奖和节目交流活动等行为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加强节目播出管理。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各级播出机构结合本《通知》精神,对本台在播和拟播的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重点清查非本台制作的节目、栏目的来源以及提供节目、栏目机构的资质,对于已经购买的未取得《许可证》机构制作或提供的节目、栏目,要立即停止播出,确保播出安全。

五、加强情况交流沟通。

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在健全制作机构业务档案和管理数据系统的基础上,要密切与制作机构的沟通联系,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及时将总局各项管理规定和政策要求传达给所有机构,提高从业机构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要积极推动制作机构的行业自律,引导制作机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促进节目制作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各相关机构,并认真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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