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2012〕36号《国家广电总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广播影视产业的实施意见》(2015年修订版)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广播影视产业的实施意见
广发〔2012〕36号
依据2015年10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的有关精神,发挥民间资本在推动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领域,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的民营企业,均可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民营企业,即可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
(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民营企业,均可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向所在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从事电视剧制作。
(三)从事电视剧制作的民营企业,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均可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
(四)民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在参加相应的政府奖评奖、鼓励优秀剧本创作、向海外推广销售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影视节目制作机构同等权利和扶持政策。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五)鼓励民营企业摄制电影片
(五)民营企业均可按照《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
民营企业首次拍摄电影片时,应按照《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申领《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民营企业已经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形式投资拍摄两部以上电影片,持有所拍摄电影片的《公映许可证》,可继续申请《摄制电影许可证》。
(六)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民营电影制片单位,享有与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七)鼓励民间资本按照《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投资设立电影技术公司,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
(八)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投资、参股现有电影院线公司、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和少年儿童发行放映院线;在全国农村以多种方式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在城市社区、学校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九)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采取信贷、税收优惠、补贴奖励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加强城镇数字影院建设。
三、允许民间资本投资参与有线电视分配网建设和有关业务
(十)为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网络资源,民间资本可以利用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等社区内有线电视分配网,控股从事除广播电视节目集成、传送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企业。
(十一)在国有广播影视单位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民间资本可以投资参股县级以下(不含县级)新建有线电视分配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十二)民间资本投资入股有线电视分配网,应符合广播电视行业规划,并根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有线电视分配网股权性融资活动应当事前报批。
201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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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广发〔2012〕36号, 国家广电总局, 鼓励, 引导, 民间资本, 投资, 广播影视, 实施意见, 2015年, 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