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管发〔2015〕324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辖区内银行办理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结算业务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辖区内银行办理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结算业务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管发〔2015〕324号
辖区内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便利北京地区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的规定,现就辖区内银行办理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结算业务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首次资格备案要求
(一)辖区内银行首次开展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结算业务应向我营业管理部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首次备案表(详见附件1)及附表(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成员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2.结算银行与主办企业签订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2家(含)以上结算银行为同一资金池办理结算的,协议中应明确每家结算银行的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
3.主办企业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申请,包括:企业集团基本情况、成员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签订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协议,或跨国企业集团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资金池业务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二)境内成员企业反映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和营业收入的报表以及境外成员企业反映上年度营业收入的报表留存银行备查。
二、关于变更备案要求
(一)关于变更成员企业的备案要求。
已设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跨国企业集团,如需变更成员企业的,结算银行在主办企业提出正式变更要求后应向我营业管理部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变更备案表(详见附件2)及附表(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成员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备注栏中注明本次变更的成员企业)。
2.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的申请:包括变更后的成员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备注栏中注明本次变更的成员企业);主办企业与新增成员企业签订的协议或跨国企业集团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如果变更成员企业涉及在指定结算银行的净流入额上限调整,结算银行参照第(五)条要求备案。
(二)关于增加结算银行的备案要求。
已设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跨国企业集团,如需增加结算银行的,新增结算银行应向我营业管理部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首次备案表(详见附件1)及附表(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成员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2.结算银行与主办企业签订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2家(含)以上结算银行为同一资金池办理结算的,协议中应明确每家结算银行的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
3.主办企业新增结算银行的说明。
4.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关于变更结算银行的备案要求。
已设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跨国企业集团,如需变更结算银行的,变更后的结算银行应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营业管理部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变更备案表(详见附件2)及附表(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成员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2.结算银行与主办企业签订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2家(含)以上结算银行为同一资金池办理结算的,协议中应明确每家结算银行的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
3.主办企业关于变更结算银行的说明。
(四)关于变更主办企业的备案要求。
已设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跨国企业集团,如需变更主办企业的,变更后结算银行应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营业管理部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变更备案表。
2.结算银行与主办企业签订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2家(含)以上结算银行为同一资金池办理结算的,协议中应明确每家结算银行的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
3.主办企业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申请,包括: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签订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协议,或跨国企业集团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资金池业务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五)关于变更净流入额上限的备案要求。
1.变更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的备案要求。
对于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增(减)超过20%需要变更净流入额上限的,结算银行应在调增或调减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营业管理部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变更备案表及附表(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成员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备注栏中注明本次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变更的成员企业)。
(2)结算银行与主办企业签订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2家(含)以上结算银行为同一资金池办理结算的,协议中应明确每家结算银行的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
(3)主办企业变更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和净流入额的申请。
(4)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2.变更成员企业涉及净流入额上限调整的备案要求。
已设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跨国企业集团,如变更成员企业涉及净流入额上限调整的,结算银行在主办企业提出正式变更要求后应向我营业管理部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变更备案表及附表(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成员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备注栏中注明本次变更的成员企业和额度)。
(2)结算银行与主办企业签订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2家(含)以上结算银行为同一资金池办理结算的,协议中应明确每家结算银行的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
(3)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和额度的申请:包括变更后的成员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备注栏中注明本次变更的成员企业和额度);主办企业与新增成员企业签订的协议或跨国企业集团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4)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变更结算银行净流入额上限分配额度。
已设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跨国企业集团,如需变更结算银行净流入额上限分配额度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总净流入额上限不变),结算银行应在变更之曰起10个工作曰内向我营业管理部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变更备案表及附表(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成员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2)结算银行与主办企业签订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2家(含)以上结算银行为同一资金池办理结算的,协议中应明确每家结算银行的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
(3)主办企业关于变更结算银行分配额度的说明。
附件:点击打包下载全文及附件
1.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首次备案表
2.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变更备案表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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