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4〕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11-25 23:40:5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14〕5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0月29日

 

 

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注:

①表中“品目”栏中所列项目名称均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的专有名称。

②表中所列部门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均执行本目录,地方预算单位不包括在内。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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