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系统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11-26 00:53:5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系统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3〕33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规范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采购办公需要的台式计算机、打印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空调机、扫描仪、复印纸和碎纸机原则上全部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其中空调机可暂归集省国税局本级和省会城市国税局采购需求,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施全省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其他有条件的地级市国税局也可以试行批量集中采购。

二、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主体

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分别由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以下简称各省国税局)组织实施。税务总局统一负责组织实施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和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各省国税局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空调机、扫描仪、复印纸和碎纸机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未经税务总局授权,各省国税局不得下放上述品目批量集中采购权限。

三、批量集中采购实施时间


税务总局已于2011年四季度起对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实施批量集中采购,2014年继续实施,每季度集中采购一次;便携式计算机从2014年二季度起实施,每季度集中采购一次;复印机、传真机从2014年9月起实施,每半年集中采购一次。

各省国税局负责组织的空调机、扫描仪、复印纸、碎纸机应于2014年内组织实施,具体开始时间和采购频次由各省国税局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四、采购计划填报时间


按季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填报下一季度采购计划。按半年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应在每年的3月、9月填报采购计划。各省国税局应于当月5日前将所属单位填报的相关品目采购需求计划审核汇总后报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于当月10日前审核汇总报财政部。

五、批量集中采购配置参考


财政部制定的批量集中采购品目《基本配置参考》将定期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中更新,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在填报采购计划时应当注意查看参考。根据本系统、本地区实际办公需要确需增补《基本配置参考》的,分别由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研究制定,并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中发布。其中增补台式计算机、打印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配置参考的,由税务总局负责办理;增补空调机、扫描仪、复印纸和碎纸机配置参考的,由省国税局负责办理。

六、紧急零星采购管理


财政部《办法》规定,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因需求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可以不参加批量集中采购,但全年累计不参加批量集中采购的数量不得超过上年同类品目实际采购总量的10%.税务总局和各省国税局分别按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权限,负责该项工作的管理。其中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的品目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2〕2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省国税局对负责组织实施的品目应当参照该文件要求,明确本地区具体管理办法,年度执行结果和审批管理情况于下年度1月10日前上报税务总局。

七、有关要求


(一)推行批量集中采购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各省国税局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推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紧急需求采购的审核管理,不得规避批量集中采购,杜绝超标准采购。

(二)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是招标采购、签订采购合同的基础,各级采购人要认真编报采购计划,不得随意更改,增强计划编制的准确性和严肃性。要加强合同履约和验收,发现中标商违约要及时处理,并向税务总局反映。

(三)加强监督考核。税务总局已将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纳入2014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各省国税局也要加强对本系统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考核,努力提高批量集中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八、其他

各省国税局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批量集中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抄报税务总局备案。

其他未明确的事项,按《办法》、《通知》和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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