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教〔2013〕43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财教〔2013〕43号
各区(市)财政局、科技局:
为缓解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设立“青岛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为规范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青岛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8月11日
青岛市财政局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青发〔2013〕4号)和《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字〔2012〕76号),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以财政资金为主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资金,重点用于引导社会资金发起组建天使投资组合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组合基金合伙企业),主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组合基金合伙企业,是指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发起的有限合伙制的定向募集基金合伙企业。
第三条 资金来源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回收的引导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四条 引导资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承担风险”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创新创业。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出资、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引导资金采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第三方评估、有关媒体公示的方式组织。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和科技局为引导资金的决策机构。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年度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阶段出资、跟进投资、风险补助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执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计划,在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市财政局和科技局委托青岛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青岛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天使投资组合基金合伙企业尽职调查、综合评估;负责编制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阶段出资、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方案;引导资金设立引导资金专家咨询组,并报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批准,专家咨询组主要由基金经理、外部专家和天使投资人等组成,负责对引导资金阶段出资、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方案的咨询。
第八条 青岛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专户管理及运营市财政拨付的引导资金和收回的资金,代持相应股权。按年度从引导资金专户中按投资额度提取管理费,年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为1%。管理费主要用于阶段出资、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的调查、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专家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费用支出。
第九条 建立引导资金公共财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遵循市场规律,建立引导资金特殊风险容忍机制,主要考核指标是引导资金所带动的全市天使投资金额和天使资金所投企业的数量。
第三章 阶段出资
第十条 阶段出资是指引导资金向组合基金合伙企业出资,担任有限合伙合伙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一般不超过10年)。
第十一条 组合基金合伙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主要对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中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处于初创期(0-36个月)、拥有创新技术与创新商业模式、具有成长潜力的科技型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申请引导资金阶段出资的组合基金合伙企业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组合基金合伙企业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第一轮投入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的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组合基金合伙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且引导资金出资方不担任普通合伙人。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对组合基金合伙企业分年度投入,根据上年度组合基金合伙企业运作情况,结合年度预算确定下一年度引导资金投入额度,组合基金合伙企业中其它社会投资同比例跟进。
第十四条 组合基金合伙企业在引导资金到位1年内,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额度需高于引导资金出资额度,对未达要求的组合基金合伙企业,引导资金不再投入,1年内整改无效,引导资金退出。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其他合伙人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资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十六条 组合基金合伙企业应当在《合伙协议》和《基金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资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在引导资金出资期内,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资金出资额的2倍;
(三)引导资金出资方不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青岛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组合基金合伙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组合基金合伙企业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有权退出;
(四)组合基金合伙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资金。
第四章 跟进投资
第十七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组合基金合伙企业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资金与组合基金合伙企业共同投资。
第十八条 组合基金合伙企业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按组合基金合伙企业实际投资额50%以下(不含50%)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组合基金合伙企业管理。
青岛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与共同投资的组合基金合伙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股权退出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由共同投资的组合基金合伙企业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共同投资的组合基金合伙企业不得先于引导资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五章 风险补助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助是指引导资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组合基金合伙企业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二十四条 组合基金合伙企业按约定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额度高于引导资金出资额度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二十五条 引导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组合基金合伙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助资金用于弥补组合基金合伙企业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损失。
第六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青岛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管理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若违反协议规定,市财政局和科技局可撤销委托协议,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引导资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组合基金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引导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天使投资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保障经费使用规范、有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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