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函〔2014〕133号《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四川天府新区的批复》

浏览量:          时间:2015-12-05 00:55:06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四川天府新区的批复

 

国函〔2014〕13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批准为国家级新区的请示》(川府〔2013〕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四川天府新区。四川天府新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主城区南偏东方向,区域范围涉及成都、眉山、资阳三市所辖7县(市、区),规划面积1578平方公里。四川天府新区区位优势突出,交通设施完备,产业基础良好,科教实力雄厚。要把建设四川天府新区作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积极稳妥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为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促进西部地区转型升级、完善国家区域发展格局等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四川天府新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创新体制机制,着力促进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提升国际综合竞争能力;着力发展高端产业,建立完善现代产业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努力把天府新区建设成为以现代制造业为主的国际化现代新区,打造成为内陆开放经济高地、宜业宜商宜居城市、现代高端产业集聚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发展思路,突出发展重点,创新发展方式,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落实责任,加大支持力度,探索与现行体制协调、联动、高效的管理方式,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四川天府新区建设。要认真做好四川天府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土地制度,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土地挖潜,切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抓紧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切实保护和节约水资源。要执行国家统一的财税政策,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资金安排、体制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为四川天府新区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重大发展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解决四川天府新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设立并建设好四川天府新区,对于积极探索西部地区开发开放新路子、构建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等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统一思想、协同配合,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共同推动四川天府新区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

2014年10月2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7427.html

本文关键词: 国函〔2014〕133号, 国务院, 同意设立, 四川, 天府新区, 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