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法字〔2015〕584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海法字〔2015〕58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局机关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的要求,制定了《国家海洋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2015年11月23日
国家海洋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推进海洋领域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坚持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方式方法,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
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监管责任,规范抽查行为,确保随机抽查工作依法进行。
坚持公正高效。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抽查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强化社会监督,让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坚持稳步推进。立足执法力量配置等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建立随机抽查机制
(一)明确随机抽查主体
随机抽查主体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国海洋行政执法的随机抽查工作。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洋行政执法的随机抽查工作。
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取的待查对象,可以自行检查,也可以交由下级部门检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视情对下级部门随机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以案卷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到行政相对人所在地实地核查。
(二)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抽查内容等。随机抽查的领域主要包括海域使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无居民海岛开发与保护、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伏季休渔海上执法监管活动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列入。
国家海洋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及海区分局负责制定本司(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局法制部门汇总报局领导审定后发布。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责任主体:国家海洋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及海区分局;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进度安排:国家海洋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及海区分局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随机抽查事项梳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发布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开展监督检查,除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证明涉嫌违法、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1.随机抽查待查对象。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执法监督检查抽查对象的类型、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检查。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
2.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应根据抽查内容,通过摇号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责任主体:国家海洋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及海区分局;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进度安排: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四)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纳入名录库的项目包括:依法批准的用海、用岛项目、海洋废弃物倾倒项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项目、依法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名录库应录入抽查对象基本信息、项目基本情况等内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每年更新一次,数据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
责任主体:国家海洋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及海区分局;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进度安排:国家海洋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及海区分局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于2016年1月31日前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并将名录库信息移送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于2016年3月31日前建成省、市(县)各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其中,省级名录库包括辖区内的国家、省级审批项目,市、县级名录库包括辖区内的所有项目。
(五)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海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建立,实施动态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列入名录库。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及其专长、业绩等情况,并按照执法检查人员擅长检查的行业、领域等进行分类。名录库应当根据执法检查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下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国家海洋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及海区分局;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进度安排:初次建立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
(六)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要合理适度,切合实际,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对有违法记录的抽查对象,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责任主体:国家海洋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及海区分局;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进度安排: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计划统筹管理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安排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订严密的具体实施方案,统筹考虑辖区内抽查对象数量、执法力量配置、违法案件数量及企业、行业分布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的比例,保持各类抽查对象相对均衡。
(二)加强纵向横向联动
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交办随机抽查事项,要严密跟踪,督促、指导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防止敷衍塞责和消极懈怠。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随机抽查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随机抽查事项涉及其他地区的,相关地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主办地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不得推诿抵制和包庇袒护,必要时可以报共同的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组织的联合抽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罚,形成威慑力,增强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的自觉性;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三)推进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将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未建立网站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其他公开的方式公布抽查事项清单、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执法社会影响。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是海洋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创造性地落实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依法行政,打击涉海违法活动,整顿规范用海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海洋局各有关司及海区分局、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领导对随机抽查工作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加强对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明显实效。
(三)强化责任落实
国家海洋局各有关司及海区分局、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细化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注重培训宣传
加强随机抽查业务培训和交流,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执法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各界支持。加大相关政策法规解读力度,增进抽查对象的理解,促进和谐,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沿海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5〕58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本辖区贯彻落实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具体安排,于2015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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