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政法函〔2019〕18号《教育部关于同意复旦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育部关于同意复旦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政法函〔2019〕18号
复旦大学:
《复旦大学关于申请核准〈复旦大学章程(修订稿)〉的报告》(复旦校〔2019〕4号)收悉。
经审核,复旦大学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复旦大学章程修正案(2019年核准稿)
教育部
2019年12月2日
复旦大学章程修正案(2019年核准稿)
第一条 原章程序言第一段“上海医科大学前身是1927年创办的国立第四中山大学医学院,是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国立高等医科院校。”修改为:“上海医科大学前身是1927年创办的国立第四中山大学医学院,是中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国立高等医科院校。”
序言中第二段“学校的办学理念是其校歌所传颂的学术独立和思想自由,强调学术的价值在于探究真理,守护文明,正谊明道,不计其功。学校以‘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为校训,同样强调以学术精神滋养师生,坚持理想,坚守价值,治学严谨,为学有恒。学校始终秉持团结、服务与牺牲的精神,强调学校、师生的社会责任和国家使命。”修改为:“学校秉持‘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的校训, 弘扬‘团结、服务、牺牲’的精神,敦行爱国奉献、学术独立、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学校倡导‘文明、健康、团结、奋发’的校风和‘刻苦、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强调坚持理想、探究真理、正谊明道、守护文明。”
序言第三段“当此国家发展、民族复兴之际,复旦师生谨建此章程。立志继承先贤创校的初志,坚持学校办学定位,致力于培养服务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各类人才,鼓励各种旨在增进人类福祉与健康的创造性研究,保护学术和思想的多样性,尊重文化传统,促进文明互信, 通过学术和思想的事业,引领并服务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文明进程。”修改为:“当此国家发展、民族复兴之际,复旦师生谨建此章程,立志继承先贤创校之初心。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始终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使命,坚持自身特色的办学定位,鼓励增进人类福祉与健康的创造性研究,保护学术和思想的多样性,尊重文化传统,促进文明互信, 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建设中国特色世界顶尖大学,引领并服务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文明进程。”
第二条 原章程第四条“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修改为:“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实行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三条 原章程第五条“学校坚持通识教育的培养理念,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尊重学生自我管理,培养具有人文情怀、科学精神、国际视野、专业素养的人才。”修改为:“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持通识教育的培养理念,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尊重学生自我管理,培养具有国家意识、人文情怀、科学精神、国际视野、专业素养的人才,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原章程第六条“师生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学术研究,相互支持与协作,享有表达学术思想以及发表学术成果,对学术思想进行质疑、检验的权利,并且承担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的义务。”修改为:“学校营造人心聚学的氛围,鼓励师生依法自主开展学术研究,相互支持与协作,师生享有表达学术思想以及发表学术成果,对学术思想进行质疑、检验的权利,并且承担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的义务。”
第五条 原章程第七条“财产处置”修改为:“财产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原章程第八条“独立自主办学”修改为:“自主办学”。
第七条 原章程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审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推进全员育人;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六)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为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
“党委全委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学校重要会议,由学校党委制定议事规则加以规范。”
修改为:“学校党委是全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教师队伍及其他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在师生员工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师风医风;
“(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学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关工作机构。
“党委全委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学校重要会议,由学校党委制定议事规则加以规范。”
第八条 原章程第十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全面负责组织学术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院系、学科和专业设置及调整的方案;
“(三)组织招生、教学活动和德育工作、科研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校园基本建设、公共服务与保障等活动;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职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且给予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处理前款规定的事项。
“学校设置副校长、总会计师,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的学术活动和其他行政工作。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的任免方式、任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学科和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处理前款规定的事项,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设置副校长、总会计师,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的学术活动和其他行政工作。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的任免方式、任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工作部门,履行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责。”
第九条 原章程第十一条“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根据相关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术分委员会提名,根据学科与教师规模确定人数并选举产生,其中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连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学校党政领导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修改为:“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重大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担任,根据学科与教师规模确定人数,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连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款“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修改为:“审议学院(系)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第三款“决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修改为:“决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第五款“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维护学术道德规范”修改为:“审议并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各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以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学术机构设置的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修改为:“各学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学院(系)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以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学术机构设置的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条 原章程第十二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根据学校学科设置情况在研究生导师中遴选产生,校长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制定与学位授予及导师遴选相关的标准及细则;
“(二)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三)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通过博士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人员名单,作出暂停或撤销博士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的决定;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门类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修改为:“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根据学校学科设置情况在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中遴选,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校长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制定与学位授予及导师队伍建设相关的标准及细则;
“(二)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三)审议并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通过研究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人员名单,作出暂停或撤销研究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的决定;
“(七)检查、监督和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质量;
“(八)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多个学部协助开展工作。学校根据授予学位的一级学科或门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
第十一条 原章程第十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学科分布和院系专业设置情况确定,委员候选人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由校长聘任。”修改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学科分布和学院(系)专业设置情况确定,委员人选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
第三款“推进教学研究,评议教学成果和奖励”修改为:“指导和推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教学研究,评议教学成果和奖励”;
在本条最后加入“各学院(系)设置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的内容。
第十二条 新增一条第十四条:“学校设置教材委员会。教材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学校教材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教材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科领域专家学者代表等组成。教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材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统筹全校教材工作;
“(二)研究审议全校教材建设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议学校教材选用、检查和管理的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
“(四)指导检查各学院(系)教材建设、遴选、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材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序号顺延。
第十三条 原章程第十四条(现第十五条)“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务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对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和审议。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治理系统各委员会的负责人、院系和职能部门代表以及师生代表组成,学校党委书记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学生委员任期两年,委员可以连任。校务委员会领导下设各专门咨询委员会,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一)发展与规划委员会是学校发展改革与规划工作的咨询机构,参与学校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制订工作,受学校党委和校长委托,组织调查研究,提供论证报告和咨询意见;
“(二)预决算委员会是学校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预决算的编制、调整、执行等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三)根据学校发展要求,可设置其他专门咨询委员会。”
修改为:“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务的咨询和审议机构。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治理系统各委员会的负责人、学院(系)和职能部门代表以及师生代表等组成,学校党委书记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学生委员任期一年,委员可以连任。根据学校发展要求,校务委员会可设置相关专门咨询委员会。”
第十四条 原章程第十五条(现第十六条)第三款“评议”修改为:“参与评议”。
将该条中“复旦大学工会是复旦大学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以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共青团复旦大学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复旦大学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复旦大学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复旦大学妇女群众组织,以代表和维护女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基本职责,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从该条划出,单列一条,列为第十七条,序号顺延。其中,将“共青团复旦大学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复旦大学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修改为:“共青团复旦大学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复旦大学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
第十五条 原章程第十六条(现第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监察、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修改为:“学校依法建立监察、审计机构,制定相关制度,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原章程第十七条(现第十九条)“学校是以学术为核心的共同体,教学与研究是学校的基本学术活动。”修改为:“学校的基本学术活动是教学与研究。”
第十七条 原章程第十八条(现第二十条)“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和研究成果开发”修改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研究成果开发”
第十八条 原章程第十九条(现第二十一条)“工程科学和技术”修改为:“工程科学和技术等”。
第十九条 原章程第二十条(现第二十二条)“在本科生教育中,学校构建以通识教育为基础、专业教育为核心、研究性学习和书院生活为特征的教育教学体系,并且坚持不懈地自我完善。”修改为:“在本科生教育中,学校构建以思想政治教育为根本、通识教育为基础、专业教育为核心、研究性学习和书院生活为特征的教育教学体系,并且坚持不懈地自我完善。”
第二十条 原章程第二十一条(现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自主确定学位标准,授予学士、硕士以及博士学位;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自主设置与境外高校联合学位项目。”修改为:“学校依法自主确定学位标准,授予学士、硕士以及博士学位。学校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原章程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体系。
“院系是学校学术活动的主体机构,其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报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学校党委全委会或者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行政部门是保障学校运行的管理和服务机构,根据校长的授权履行职责。其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学校党委全会或者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原章程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学科属性设置学院,并且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权:
“(一)发展学科和建设师资队伍;
“(二)制订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学术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围绕学术优势和专业能力组织社会服务活动;
“(六)在学校统一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拟订内设机构方案,选聘和管理学院内部的各类岗位人员;
“(八)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享有与学院同等的职权;其他学术单位按照设定目标和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原章程第二十八条“研究机构是学校研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依托所在学科的院系管理。各级重点研究机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由学校和院系共同予以支持,并且接受学校监督。”
原章程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者重大研究任务需要,可以设置直属学校的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校属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的负责人由校长任命或者聘任。”
统筹修改为:“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学科属性设置学院(系),并且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学院(系)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研究机构是学校研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者重大研究任务需要,可以设置直属学校的实体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研究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直属学校的实体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由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虚体研究机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直属学校的实体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参照学院(系)享有相应职权。其他学术单位按照设定目标和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学校、学院(系、实体研究机构)两级联动管理。
“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系)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系)相对自主运行。学院(系)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权: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制订专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
“(二)发展学科和建设师资队伍;
“(三)组织开展学术活动;
“(四)围绕学术优势和专业能力组织社会服务活动;
“(五)在学校统一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拟订内设机构方案,选聘和管理学院内部的各类岗位人员;
“(七)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新增一条第二十八条:“学院(系)、直属学校的实体研究机构设立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新增一条第二十九条:“学院(系)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原章程第二十五条“根据医学学科特性和办学传统,学校设置上海医学院和附属医院”。
原章程第二十六条“上海医学院在医学发展规划、人事及资源配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学校确定一名副校长兼任上海医学院院长,在校长授权下统筹管理与医学相关的学术活动、对外交流和行政事务。”
原章程第二十七条“附属医院是学校医学教育和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机构。上海医学院根据学校授权对其履行管理职能。”
统筹修改为:“第三十条 根据医学学科特性和办学传统,学校设置上海医学院和附属医院。
“学校遵循医学教育规律,保障医学教育的完整性。上海医学院承担医学相关学院(系)和直属附属医院教学、科研、人事、学生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国际交流等职能及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科研管理等职能,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上海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由校领导兼任。
“附属医院是学校医学教育和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机构。上海医学院根据学校授权对其履行管理职能。”
第二十五条 原章程第三十条(现第三十一条)“为知识学习、学术思想交流提供开放式空间”修改为:“为知识学习、科学研究、学术思想交流提供开放式空间”。
第二十六条 原章程第三十二条(现第三十三条)“教师是由学校聘任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修改为:“教师是由学校聘任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代表性成果为核心的晋升制度”修改为:“有基本标准要求与代表性成果相结合的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原章程第三十五条(现第三十六条)加入增加第一款“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序号顺延。
第三款(现第四款)“为人师表,爱护学生、立德树人”修改为:“恪守师德规范,履行育人职责,为人师表,敬业爱生,引领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八条 新增一条第三十七条:“学校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对华友好,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序号顺延。
第二十九条 原章程第三十七条(现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培训体系,支持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与自我完善。”修改为:“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培训体系,支持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与自我完善,提升教职员工获得感。”
第三十条 原章程第三十八条(现第四十条)“申诉”修改为:“人事纠纷”。
第三十一条 原章程第四十三条(现第四十五条)“学生在校,应当以学习为要务。”修改为:“学生在校,应当以学习为要务,注重价值观、知识和能力的全面协调发展,不断提升综合素养。”
第三十二条 原章程第四十四条(现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修德践行”修改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勤学修德,尊重师长,友爱同学,诚实守信”,列为第一款。原第一款修改为第二款。原第二款修改为第三款。原第二款(现第三款)“设施”修改为:“财产”。原第五款“按规定交纳学费”修改为:“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原章程第四十八条(现第五十条)“学生群体内部事务,原则上由学生自主管理、自我完善”修改为:“学生群体应不断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意识和能力”;
“复旦大学学生会以及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团体,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组织,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及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校本(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参与学生事务的最高权力机关”修改为:“复旦大学学生会以及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及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校本(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参与学校公共事务的重要形式”。
第三十四条 新增一条第五十二条:“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序号顺延。
第三十五条 原章程第五十二条(现第五十五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辅助办学经费。”修改为:“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辅助办学经费,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
第三十六条 原章程第五十三条(现第五十六条)“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对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修改为:“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用好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
第三十七条 原章程第五十八条(现第六十一条)“加强节能管理,建设和谐校园”修改为:“建设和谐校园、绿色校园、智慧校园”。
第三十八条 原章程第五十九条(现第六十二条)“学校董事会是由热心教育事业并且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知名校友和学校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健全监督机制。”修改为:“学校董事会是由热心教育事业并且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知名校友、著名学者和学校代表组成的咨询和议事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共商共促学校发展。”
第三十九条 原章程第六十六条(现第六十九条)“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全会”修改为:“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
第四十条 原章程第七十条(现第七十三条)“学校的校歌创作于1925年,由刘大白作词,丰子恺作曲”修改为:“学校的校歌是创作于1925年,由刘大白作词、丰子恺作曲的《复旦大学校歌》”。
第四十一条 原章程第七十四条(现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经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会议决议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递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全会审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修改为:“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后,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审定。修改草案经讨论审定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二条 原章程第七十六条(现第七十九条)“主管部门”修改为:“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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