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政法函〔2019〕19号《教育部关于同意陕西师范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育部关于同意陕西师范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政法函〔2019〕19号
陕西师范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申请核准〈陕西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的报告》(陕师校字〔2019〕58号)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陕西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2019年核准稿)
教育部
2019年12月2日
陕西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2019年核准稿)
第一条 章程序言“陕西师范大学的前身是1944年成立的陕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1949年,陕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与国立西北大学文学院教育系合并成立西北大学师范学院。1952年西北大学师范学院独立设置,1954年经政务院批准更名为西安师范学院。1960年西安师范学院与陕西师范学院(1956年成立)合并,定名为陕西师范大学。1978年划归教育部管理。2005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
“陕西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以‘崇真务实、开放包容、追求卓越’为办学理念,以建设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为办学目标,着力培养引领教育发展的卓越教师和教育家,具有突出创新精神的各类专门人才,推动国家、民族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优秀公民。”
修改为:“陕西师范大学的前身是1944年成立的陕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1954年经政务院批准,在原陕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的基础上成立西安师范学院。1960年西安师范学院与陕西师范学院(1956年成立)合并,成立陕西师范大学。1978年划归教育部管理。2005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2017年被确定为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陕西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以‘崇真务实、开放包容、勇于创新、追求卓越’为办学理念,以建成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力争建设特色鲜明世界一流大学为办学目标,坚持立德树人,弘扬‘扎根西部、甘于奉献、追求卓越、教育报国’的西部红烛精神,培养引领教育发展的卓越教师和教育家,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章程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修改为:“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三条 章程第十六条(六)款:“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修改为:“就职务聘任、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四条 章程第十八条:“教师是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修改为:“教师是办学的主体力量。教师应恪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学校为教师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章程第二十一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分类管理制度。
“学校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聘任制度。”
修改为: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总量管理、全员聘用制度。
“学校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和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聘用制度。”
第六条 章程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陕西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陕西师范大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常委主持。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议题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修改为: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陕西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陕西师范大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常委主持。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 2/3 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采取表决制或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1/2 方为通过。”
第七条 章程第二十九条:“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务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等组成。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情况参加。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委书记或副校长主持。
“校务会议须在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1/2以上方可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委书记或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由校长、分管行政事务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等组成。校长办公会议须在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1/2以上方可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
第八条 章程第三十二条:“中国共产党陕西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修改为:“中国共产党陕西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九条 章程第三十七条:“学生会、研究生会可通过学生代表提案机制、组织开展校领导接待日、列席校务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议等方式,参与学生奖惩、后勤管理等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修改为:“学生会、研究生会可通过组织开展校领导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机制、列席相关会议等方式,反映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意见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条 章程第四十三条:“学院是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主体。”修改为:“学院是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主体。”
第十一条 章程第四十五条:“学院设院长1人,党委(党总支)书记1人;学校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可设副院长、副书记若干人。”
修改为:“学院设院长1人,党委(党总支)书记1人;设副书记、副院长若干人。
“学院党政班子成员职数、成员的产生、任期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章程第四十六条:“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除另有规定外,院长、副院长一般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产生,由学校任命。
“学校不断完善院长选拔任用办法。
“院长、副院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产生。”
修改为:“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章程第四十九条:“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修改为:“学院党委(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章程第五十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行政事务最高决策机构,由正副院长、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工会主席组成。党政联席会一般由院长主持,讨论党群、统战、安全稳定等工作时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
修改为:“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集体领导和决策的基本形式,由院长,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工会主席组成。党政联席会一般由院长主持,讨论党群、统战、安全稳定等工作时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十五条 章程第七十七条:“学校的校训为‘厚德、积学、励志、敦行’。”修改为:“学校的校训为‘厚德、积学、励志、敦行’,校风为‘淳厚博雅、知行合一’,学风为‘抱道不曲、拥书自雄’。”
第十六条 章程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的制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务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修改为:“本章程的制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 章程第八十四条:“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不少于50名的代表联名提议,或由校务会议提议,按章程制定程序进行,以章程修正案方式体现。”修改为:“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不少于50名的代表联名提议,或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按章程制定程序进行,以章程修正案方式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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