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法规函〔2020〕8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通知
环办法规函〔2020〕8号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精神,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的要求,我部拟向社会推荐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批推荐机构)。
第三批推荐机构旨在“补短板”,主要面向两类省份进行定向推荐:一是尚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的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江西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二是公安机关建议增加鉴定评估机构的辽宁、河南、山东、湖北等4省。法定住所位于以上地区,且符合推荐条件的单位,可以在2020年1月17日前向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被推荐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污染物理化性质鉴定、损害类型与范围鉴定、因果关系鉴定、环境损害程度鉴定、治理恢复方案制定和损害数额量化等复杂鉴定评估工作的能力,仅开展环境检测或监测业务的机构不在本次推荐范围之内。
请你厅(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推荐条件的机构申报并对其进行审核,于2020年1月23日前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式两份)统一寄送到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材料电子版请一并发送至mayy@caep.org.cn。我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马依伊
电话:(010)84947796-660
传真:(010)8494778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科创业大厦709
邮政编码:100012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孙倩 季林云
电话:(010)65645281,65645278
传真:(010)65645260
附件:
1.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推荐条件
2.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申请表(样表)及证明材料清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月3日
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推荐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等机构,可单独或联合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包括组织体系、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操作规范等内容。
三、有开展鉴定评估业务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检测业务范围较广的,酌情优先推荐。
四、有至少5名具备3年以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经验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专业技术范围包括环境监测、场地调查、环境修复、生态恢复、环境经济、环境化学、环境医学、法律等;具有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污染因子检测、因果关系判定、损害范围和程度评估、修复或恢复方案制定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经验。参加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业务专业培训的,酌情优先推荐。
五、近三年内完成至少3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件(不含模拟开展的案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被法院采信的,酌情优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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