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辐射函〔2019〕95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对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运输和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1-12 16:51:31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对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运输和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






环办辐射函〔2019〕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为规范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以下简称测井源)运输和使用管理,保护工作人员健康和环境安全,针对测井源运输和使用现状,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要求,现组织对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运输和使用管理开展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于2020年6月30日前对行政区域内持有和使用放射源开展油(气)田测井服务的单位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监督检查要点见附件1),并将检查情况报送我部。

二、请督促行政区域内持有和使用放射源开展油(气)田测井服务的单位排查在用测井源运输容器,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在用测井源运输容器相关信息(格式见附件2)报送我部,并抄送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各单位制定计划,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不合规测井源运输容器的更换。

联系人: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张京晶

电话:(010)66556369

传真:(010)66556390



附件:

1.测井源运输和使用监督检查要点

2.测井源及其运输容器相关信息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测井源运输和使用监督检查要点





一、测井源持有者应当使用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运输容器,属于二类放射性物品的,其运输容器在设计和制造前应报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备案;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应于首次使用前按照法规标准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报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二、测井源运输容器外表面最大辐射水平不得高于2mSv/h,运输指数不得大于10。

三、测井源运输车辆外表面辐射水平不得高于2mSv/h,车辆外表面2米处任意一点辐射水平最大不得超过0.1 mSv/h。

监测运输容器或车辆外表面辐射水平时,辐射监测仪器探头应尽量贴近运输容器或车辆外表面。

四、在测井源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测井源持有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合适的辐射监测仪器,至少能够满足运输容器、车辆、临时性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监测和密封源泄漏试验监测需要。

五、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配备个人剂量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针对测井源运输作业制定年度剂量约束值,原则上不得超过5mSv/a。

六、对于密封放射源,应按《密封放射源的泄漏检验方法》(GB15849-1995)要求定期开展泄漏检验,并如实做好检验记录。

七、应针对源托、源操作工具、测井工具、源贮存和运输容器等制定目视检查和维护程序,并在每次使用前和定期维护中严格执行,以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八、应针对密封源的全部操作流程制定书面程序,并严格执行。禁止在测井作业中打开、修理和修改任何密封源。

九、放射源在作业现场临时存储时应按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并针对临时存放库房设置必要的安全和防护设施。

十、应针对测井源运输制定运输说明书和应急响应指南,并随运输车辆收存,保证随时可用。

十一、应结合测井作业特点,对直接从事测井源运输和使用的人员开展放射性物品运输和使用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应急响应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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