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5〕1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12-11 04:34:56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5〕15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入冬以来,我省多地频繁出现重污染天气,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也直接影响了全省城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气象预报和专家研判,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重污染天气仍将集中高发。为认真贯彻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5次会议精神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5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97号)要求,严格按照省政府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当气象预报和专家研判可能出现较长时间、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情况时,要及时以全力防范重污染天气、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以严格落实应急减排管控措施、大幅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抓手,精心制定应急应对方案,科学精准预测预报,全面加强联防联控,务实重干,齐抓共管,确保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二、工作目标


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5次会议精神和环境保护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要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除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外,力争不发生重污染天气,力争全省各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更多时间控制在良好水平,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三、主要任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一)强化污染防治和污染源监管。针对年度工业污染治理重点项目进行集中攻坚,需在年内完成的涉煤项目,确保尽快改造完毕。切实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从严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强化机动车监管,严禁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抓好施工扬尘治理和渣土车运输监管,严格落实各类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增加道路机扫水洗频次,减轻扬尘污染。

(二)及时启动应急减排措施。针对气象预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在全面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污染源日常监管的同时,启动实施Ⅲ级以上应急减排措施。其中,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平顶山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三门峡市、驻马店市、济源市、巩义市等易出现重污染天气的重点区域要及时启动实施Ⅱ级以上应急减排措施。根据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气象条件研判,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适时提高有关省辖市、县(市、区)应急减排措施等级,采取更加严格的应对措施。今冬明春期间,省环保部门要结合研判,通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提出相应应急响应要求;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三)确保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把握冬季空气质量处于污染高值区的特征,努力“削峰”。要明确逐月、逐周浓度控制目标,加密调度频次;采取通报、曝光、约谈、专项督查等措施,督促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省辖市、县(市、区),采取针对性更强的措施,提高治理效果,切实把冬季污染物浓度降下来。

四、主要措施

依据《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工作安排,当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根据情况采取以下应急减排措施。

(一)Ⅳ级应急减排措施。主要是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由各级政府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报纸等媒体发布建议信息,倡导社会各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尽量减少能源消耗,空调温度调低2-4摄氏度;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Ⅲ级应急减排措施。在Ⅳ级应急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1.扬尘污染减排措施。

(1)建筑施工工地采取施工工地全围挡、场内道路全硬化、土方堆场全覆盖、车辆出入全冲洗、渣土运输全封闭、房屋拆迁全喷淋等“六个百分之百”措施。

(2)各类料场、堆场采取封闭、覆盖、防风抑尘网、喷淋等防治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3)在日常道路保洁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清洗、洒水、喷雾作业频次。

(4)严禁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露天焚烧,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烧烤。

(5)严控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扬尘污染,施工工地要采取抑尘措施。

2.燃煤污染减排措施。

(1)严格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营监管,确保达标排放;未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治理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停产治理。

(2)优化电力调度,优先保障超低排放机组发电负荷,大幅降低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量。

(3)严格商品煤质量监管,重点燃煤企业必须使用含硫率低于0.7%的优质低硫煤。

(4)加大散煤管控,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求。

(5)10蒸吨/时以下工业燃煤锅炉暂停使用。

3.工业污染减排措施。

(1)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冶金、水泥、玻璃、焦化、碳素、耐材、化工等高架污染源企业一律停产,严厉查处土小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2)按照应急减排限产、停产企业名单,落实企业限产、停产措施,实现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以上。

(3)加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环境监管,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4.机动车污染减排措施。

(1)大力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强道路执法巡查,严控无标车、黄标车和“冒黑烟车”等高污染车辆上路行驶;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

(2)严格机动车通行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外,实行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和过境货运车区域限行。

(3)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停驶20%;调整公共交通运力,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三)Ⅱ级应急减排措施。在Ⅲ级应急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1.扬尘污染减排措施。

(1)建筑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

(2)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3)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停止土方作业。

2.燃煤污染减排措施。

(1)20蒸吨/时以下工业燃煤锅炉暂停使用。

(2)燃煤发电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在保证供热和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限产,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

3.工业污染减排措施。

(1)按照应急减排限产、停产企业名单,落实企业限产、停产措施,实现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机动车污染减排措施。

(1)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

(2)城区内未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一律停止使用。

(四)I级应急减排措施。在Ⅱ级应急减排措施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1.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全部停工。

2.按照应急减排限产、停产企业名单,落实企业限产、停产措施,实现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50%以上。

3.主城区内储油库、加油站上午8时至下午6时停止装卸油作业。

4.禁止喷涂、喷漆施工作业。

5.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

6.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停止施工作业。

7.调休轮休、集中休假、公车停驶等。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依据《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细化减排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列出企业限产停产、工地停工等应急减排项目和管控清单,并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实现预定目标。实施方案和项目清单要报省环保厅备案。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分类指导,抓好督导落实。省环保厅负责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开展城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组织专家会商研判。开展督查、巡查,加强环保执法监管,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质监局负责商品煤煤质监管和油品质量监管。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公司负责电力调度,增加外调电和清洁能源供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及限产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和监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道路扬尘污染管控。省公安厅负责黄标车淘汰和机动车以及道路车辆区域限行等工作。省农业厅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省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分析研判,协同做好空气质量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

(二)加强预测预报,实施联防联控。省环保厅每天公布各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排名情况,及时召开空气质量预报会商会议,提高应急应对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精准性。各地要加强监测、预报、预警、预判,根据气象条件和专家顾问的意见建议,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评估、统一执法、统一行动,确保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督查问责。省政府将组织开展综合督导督查,重点检查各地施工扬尘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污染等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成立督导小组,对应急应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督查,严厉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启动应急减排措施的,依法依规问责;发现环境违法的,要依法从严从重从速处理,对未按管控要求采取限产限排或停工停产措施的,要立即依法强制停产,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故意停运治污设施或私设暗管偷排直排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检查发现存在突出区域性环境问题的,要约谈当地政府负责同志;对完不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严肃问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公众共同参与。要加强舆论正面宣传,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工作支持,引导企业自觉采取更积极的污染控制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引导公众理解并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倡导公众践行公交出行、节约能源、拒绝食用露天烧烤等绿色生活方式。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适时公布专项检查情况,公开曝光一批偷排直排、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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