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5〕14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12-11 04:49:5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5〕1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日


 

 


河南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精神,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推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调研指导河南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河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战略纲要》,以环境公用设施、产业集聚区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不断提高我省污染治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产业集聚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高效、优质、可持续的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第三方治理业态和模式趋于完善,涌现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在全国具有竞争力的第三方治理企业。

二、推进投资运营改革


(一)创新投资运营管理。推动环境公用设施管理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模式转变,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知名投资机构、环保企业采取合资合作、混合所有制、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城镇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集中供热等厂网一体化以及垃圾收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励各地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综合环境服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二)强化投资收益保障。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环境公共服务第三方治理项目,参照同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对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类项目,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公共财政支付水平与治理绩效挂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公共权益监管。统筹公益性和经营性关系,对项目经营者处置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作出限制性约定,不得随意转让。建立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预案,保障公共环境权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创新第三方治理机制


(一)明确各方责任义务。排污企业依法向环境服务公司购买第三方治理服务,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应依法签订第三方治理服务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双方责任义务、互相监督方式、履约保障补偿机制等。环境服务公司要按合同开展污染治理,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环保部门要依法对环境服务公司和第三方治理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制定第三方治理制度,明确第三方治理相关方的责任边界、处罚对象、处罚措施。(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创新污染治理模式。在产业集聚区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对园区企业污染进行集中式、专业化治理,开展环境诊断、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等;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在电力、钢铁等行业和中小企业中,鼓励以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三)探索实施限期治理。选择若干有条件地方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督促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四、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


(一)加强市场培育。各地要增加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加大环保投入,大力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环保执法,增强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和社会资本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第三方治理。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计入排污企业的排污权账户,由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的交易和收益主体。(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二)规范市场秩序。对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实施特许经营或委托经营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要求进行项目采购,将服务能力与质量、运营方案、业绩信用等列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招投标条件,不得设定地域歧视性条件,避免低价低质中标。推动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累积制度。引入社会投资者转让、出售资产或股权等要按项目属性进入相应交易场所,按照统一交易流程和交易规则进行竞价交易。(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

(三)强化市场监管。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加大排污单位污染治理和污染排放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排污单位环境违法信息,对涉及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一并予以公开。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鼓励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社会共同监督。(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五、培育骨干企业

(一)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省内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环境服务公司做专、做精,加快扩大第三方治理市场份额。鼓励省内拥有核心技术或拳头产品的环保企业与省内大型企业集团合作,发挥环保企业的技术、产品优势和大型企业集团的资金、市场优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二)加快创新发展。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以国家级环保产业园区、骨干环境服务公司等为载体,建设一批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环保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三)鼓励专业环保公司转型发展。支持环境污染治理经验丰富、成效显著的大中型企业集团成立专业环保公司,为同行业企业提供高水平的第三方治理服务。鼓励环保设备、产品生产企业向环保服务领域拓展,提供第三方治理服务。鼓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清洁生产审核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公司等拓展服务范围,提供咨询、治理、运营等节能环保一体化服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四)引进知名环保企业投资兴业。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力度,重点引进一批国际国内知名环保企业集团,采取设立分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合资建厂等方式开展合作,参与我省第三方治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五)加强行业自律。鼓励第三方治理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行规行约和自我约束机制,促进优胜劣汰。支持行业组织开展能力评估、等级评定等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商业模式和典型案例。(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六)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加快对第三方治理项目各项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在政府统一的政务审批平台上实行并联审批,将第三方治理作为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落实相关税收、奖补、人才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六、强化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各地视财力状况可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或奖励,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有关第三方治理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探索以市场化的基金运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

(二)健全价格收费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水、电、气等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完善排污收费制度,落实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供热价格、污水处理费等政策。2016年年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按照国家部署,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搭建政府、银行、企业沟通合作平台,引导商业银行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资信良好的第三方治理企业,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核手续。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推行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履约保证商业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募集资金。积极运用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发性基金,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

(四)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规划选址、土地利用、节能、环评等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审批。全面推行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限时办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第三方治理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第三方治理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建立推行第三方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第三方治理模式推行的市场和政策环境。

(二)明确工作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加强统筹协调,研究推行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资、财税等政策。省环保厅要健全环保标准,强化执法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深化城镇环境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改革,加强城镇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总结推广经验。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就第三方治理制度和模式进行改革示范。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会同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密切跟踪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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