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0〕34号《国家文物局关于扎什伦布寺保护规划意见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扎什伦布寺保护规划意见的函
文物保函〔2020〕34号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扎什伦布寺保护规划〉的请示》(藏文物字〔2018〕35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扎什伦布寺保护规划。
一、对所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深化历史研究和价值评估内容。深化对扎什伦布寺选址和整体格局的相关研究,包括以措钦大殿为中心布置各扎仓,以及僧舍的布局等;补充完善对寺庙功能、格局形成方面的价值认定。
(二)进一步论证完善对文物本体和保护对象的认定。对拟新增或删减的文物本体,需补充充分的价值认定依据;进一步提炼和完善对米村、四大扎仓及其附属建筑的认定标准,根据关联度和重要性进一步梳理米村的文物本体;评估论证将各重建建筑列入文物本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建议将重要的分布格局特征、历史园林等作为保护对象。
(三)细化现状评估。补充分析扎什伦布寺与日喀则宗山的历史与景观关联;详细分析寺内各功能的空间需求与现存建筑容量,作为展示利用规划的基本依据;补充对园林的现状评估。
(四)进一步完善保护区划及其管理规定。保护范围内管控要求不得低于II类建设控制地带;进一步论证I类建设控制地带是否需包括全部山体;进一步明确建设控制地带的控高和建筑密度要求,补充必要的视线分析,应考虑对扎什伦布寺与日喀则宗山间视线通廊的保护。
(五)加强保护措施的针对性。补充对文物本体在日常使用中的保护措施;对不同类型的文物建筑和环境要素应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六)细化环境整治规划,明确环境整治的具体改造要求和整治范围,不应对周边区域进行大规模拆建或立面改造;对历史道路的整治应避免破坏历史遗迹。
(七)进一步调整展示利用规划。应基于寺内各功能的空间需求与现存建筑容量,重点论证远期展示利用总体布局。在完成对园林区的考古工作前,暂不应考虑在此区域新建佛学院。
(八)根据各利益相关方实际需求,细化基础设施规划,加强基础设施的提升和改善。补充排水系统规划图;加强防护系统规划相关内容,补充消防、安防系统规划图;明确防洪的具体控制要求,提高防洪措施的可操作性,减少对景观环境的不利影响。
(九)进一步规范规划文本和图纸内容。
二、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的要求,将扎什伦布寺保护规划报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三、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按程序报批。
四、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扎什伦布寺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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