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12-13 05:20:09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2015年12月11日


 


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等文件要求,积极适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新型城镇化建设、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等新情况新趋势新要求,进一步提升吉林省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立足吉林省实际,以提升金融支撑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相关产业转型升级能力为主线,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扶持、多方协作、持续发展,全面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快活化农村各类资源,健全组织体系,创新金融产品,破解制约金融服务“三农”发展体制机制障碍,探索出一条操作性强、复制性广的普惠型农村金融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先行先试。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的具体任务,试验地区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提高各项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对党中央、国务院已经作出部署的农村金融改革,统筹资源率先加快推进。对符合未来发展方向、于法有据的改革内容,先行先试。

以点带面,科学布局。优先选取农村金融基础较好,带动作用强的白城地区以及梨树县、龙井市等开展改革试验。立足试验地区地域特色和发展实际,科学分配试验项目。

风险可控,逐级推进。试验项目先期封闭运行,保证风险可控。渐进开展不同规模和层次的改革试验,适时将成熟的可复制改革内容向周边和薄弱地区推广,使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民众。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尊重市场规律,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在方向上总体把握,统筹城乡改革,为改革试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试验地区形成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竞争适度、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符合现代农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金融惠农的政策体系更加高效,农村金融可获得性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明显提升,试验地区经济社会实现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1.持续深化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县域法人地位不变、服务“三农”方向不变,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提高资本实力和治理水平,积极稳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推进农村商业银行股权流转,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发行上市,实现企业资本化运作。鼓励农村信用社运用再贷款、发行专项金融债等方式持续提升风险处置和金融服务能力。推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加快职能转换。探索设立农村金融投资公司,开展普惠金融、资产管理、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业务。

2.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规范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融通行为。探索建立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有效管控制度,注重建立风险损失吸收机制,建立具有现实针对性的监管指导机制。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农村保险互助组织。支持创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与养老、医疗等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互利发展模式。

3.建立健全由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鼓励组建政府出资为主、独立的、专注于农业的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并建立覆盖农业大县的业务网络。支持组建主要服务“三农”的农村消费金融公司、农机租赁公司等,满足规模农业机械化融资需求。

4.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将相关考核结果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激励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引导作用。

(二)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新模式,多种形式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5.围绕“龙头企业+农户+基地”、“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专业大户”、“企业+家庭农场”、“批发市场+市场商户+农户”等经营模式,在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物流服务等领域开展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支持龙头企业与担保、保险机构合作,帮助农户获得融资和保险服务。

6.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创新“订单+保单+信贷”、“订单+期货+信贷”、“订单+保单+期货+信贷”、“仓单+保单+信贷”等有效管理风险的金融业务模式。

7.创新第三方存货监管模式。围绕农产品存货、畜禽活体开展仓储抵质押业务。支持金融仓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追溯体系互动建设,推动绿色农业发展。

8.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推动厂房抵押及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质押等业务。完善登记、评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机制建设。

(三)开展农村资源资本化改革,扩大抵质押担保物范围。

9.不断夯实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三级政府联系机制。加强物权融资服务中心和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力量,探索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股权多元化改革。完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相关业务,尽快实现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业务县域全覆盖。

10.拓展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模式应用领域,以参地、林权、草场权、养殖水面和设施农业等农村资源要素为突破口,建立相适应的登记机制和价值评估体系。依托现有的要素市场和交易平台,积极开展农村资源要素流转交易服务,支持各类资本投资农业保险、农村担保、农地信托、农机租赁等创新业务,有效满足农村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11.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导向作用,加大对参与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且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完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利率水平。探索研究合理调整对参与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涉农贷款比重较高的金融机构的宏观审慎政策参数。

12.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动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与国家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衔接。加大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国家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四)发展农村互联网信息服务,加快普惠型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13.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充分利用市场化征信服务开展业务。规范发展征信市场,依法设立征信机构,发展区域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县域、“三农”信息资源,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咨询及评级服务。提高小微企业、农户信用档案建档率。

14.推广“一个小卖店、一名信息员、一部电话、一台POS机”标准化助农金融服务点模式。鼓励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助农取款服务点相互依托建设,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提高效率。推进“金穗惠农通”工程建设,提高金融服务行政村覆盖率。完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功能,增加现金汇款、转账汇款、代理缴费等业务,引导和满足涉农基础支付需求。因地制宜发展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提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付便利化水平。组织开展“金融生态村(街)”、“手机银行村”、“金融农贷超市”等创建活动。

15.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流向“三农”。支持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机构探索利用新型信息技术等科技手段,以移动支付等平台为依托,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16.创新政府服务模式,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发展、人才保障和激励措施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电子商务创业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的授信和贷款支持。简化农村网商小额短期贷款手续。符合条件的农村网商,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五)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涉农资产证券化水平。

17.研究农业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模式。探索以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涉农企业应收账款及其他适宜涉农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证券化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行优先股。支持建立农业产业化、科技创业等投资基金。

18.综合利用政府协调服务、搭建对接平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财政奖补、简化审批等手段,因企制宜推进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境内外上市、挂牌、发债、非公开转让股权等多渠道融资,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期货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为涉农企业上市、债券发行、期货避险等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19.深化与期货交易所的战略合作,广泛开展期货市场宣传与培训。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鼓励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利用期货等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支持建立大宗农产品期货配套交割仓库。

20.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依托现有具备一定市场规模和影响力的人参、绿豆等特色农产品交易市场,加强物流配套体系建设,积极拓展电子商务业务。

(六)构建新型农业保险体系,优化农业风险分担机制。

21.加大保险支持力度,优化农业保险产品。加大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扩大保险保费补贴的险种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根据农作物生长期间物化成本分布比例,合理设定不同生长期的赔付标准。

22.建立健全土地收益保证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研究制定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贴息办法。在试验地区推广“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23.推进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保险试点。支持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创新产品和服务。鼓励开办农产品安全责任保险。探索推进农村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等各类涉农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为参合农民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健康保险服务。推动农村居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探索发展人身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相结合的借款人人身保险。支持保险机构经办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吉林省人民政府要从地区实际出发,进一步制定并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吉林省人民政府和各试验地区人民政府切实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改革试验中的责任,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部门间工作沟通和协调,定期会商改革试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试验平稳顺利推进。对改革试验中的重大突破事项应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建立吉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各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组成的区域性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定期研究金融发展形势和金融稳定情况。加强区域金融风险防控合作,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县域金融监管能力建设。

探索建立更加有效的群众参与机制,提高农村居民对改革试验的理解和认可程度。充分发挥吉林省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和金融高等院校智库作用,不断提高改革试验科学决策水平。

(二)加强政策支持。

落实试验地区先行先试权,在确保改革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和坚守底线的基础上,可以给予试验地区一定的试验权。对于综合改革试验措施,需要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按程序办理。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协助试验地区处理好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地方财政要根据各试验地区的财政状况以及承担的试验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三)加强防范金融风险。


吉林省人民政府承担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引导、规范以及风险处置职责。加强对物权融资服务中心和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金融监管,做好风险识别、监测、评估、预警和控制工作,全面提升涉农金融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和水平,严守风险底线,确保稳健发展。坚决预防和打击以改革试验为名,从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开展定期评估。

吉林省人民政府要做好改革试验经验总结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对试验项目进行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调整,个别领域可及时补充或启动影响试验项目持续性、全局性的试验内容,提高改革试验的系统性和均衡性。

(五)营造舆论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专题报道等方式,对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工作进行系列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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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吉林省, 农村金融, 综合改革, 试验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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