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符合“直接运输”单证事宜的公告》

浏览量:          时间:2015-12-15 03:32:16

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符合“直接运输”单证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                2015-12-7

 



为便利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对于经香港或澳门之外的第三方中转的进口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地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一、对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境内;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二、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等协定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海关对上述运输单证有疑问的,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经香港、澳门中转货物的相关规定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20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8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7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7631.html

本文关键词: 海关总署, 优惠贸易协定, 项下, 符合, 直接运输, 单证, 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5年, 第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