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0〕102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之浙东运河(上虞-余姚段)建设控制地带内宁波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住用房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浏览量:          时间:2020-02-15 03:50:41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之浙东运河(上虞-余姚段)建设控制地带内宁波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住用房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文物保函〔2020〕102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要求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之浙东运河(上虞—余姚段)建设控制地带内宁波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住用房建设方案的请示》(浙文物发〔2019〕23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对在大运河之浙东运河(上虞—余姚段)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宁波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住用房建设项目无异议。

一、所报方案尚需进一步完善,优化建筑立面设计,力求与大运河环境景观及项目周边建筑风貌相协调。同时深化文物影响评估,客观、科学地分析项目施工和运营对大运河本体及环境的影响,并制订必要的保护、监测措施及相关应急预案。

二、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机构对拟建项目相关区域做进一步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要求,并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

四、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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