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5号

浏览量:          时间:2015-12-25 05:40:31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5号                  2015-12-18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 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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