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字〔2015〕20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5〕203号 2015-1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总局开发了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交换系统”),该系统将于2016年2月1日开通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2月1日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同一省(区、市)的(以下简称“异地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使用交换系统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二、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使用交换系统进行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工作的处(室),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异地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发送、下载工作机制。为保证信息交换及时、准确,发送信息的省(区、市)应当在信息发送后及时告知接收信息的省(区、市);接收信息的省(区、市)应及时查询、下载信息,根据职责做好后续公示工作。
三、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发送本地作出的异地行政处罚信息时,如发现被处罚企业处于登记注册地迁移过程中或尚未完成档案移交的,应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至原登记机关所在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如发现被处罚企业已完成登记注册地迁移的,则应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至迁入地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四、交换系统提供两种使用方式:一是用户登录系统逐条或批量录入(下载)信息;二是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总局定义的接口技术标准开发相应接口,实现本省(区、市)案件系统与交换系统的数据自动对接。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2016年1月底前完成与交换系统的对接工作,并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情况反馈表》报送总局企业监督管理局。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使用交换系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总局企业监管局和信息中心。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情况反馈表
工商总局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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