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国际展览局局旗的规定》全文-根据1968年11月29日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的决定制定

浏览量:          时间:2016-01-01 20:01:37

关于使用国际展览局局旗的规定


根据1968年11月29日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的决定制定

 



关于使用国际展览局局旗的规定(根据1968年11月29日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的决定制定)

1、当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宣布某一展览会业经注册时,国际展览局主席应将国际展览局局旗递交给展览会的组织者。

2、在展览会开幕式上,国际展览局主席或秘书长,或在两者缺席情况下经主席授权的一位副主席应将局旗正式递交给(注册类国际展览会的)展览会政府总代表或(认可类国际展览会的)展览会政府代表。

在展览会的闭幕式上,(注册类国际展览会的)展览会政府总代表或(认可类国际展览会的)展览会政府代表应将局旗交还给国际展览局主席或秘书长,或在两者缺席的情况下交还给经主席授权的一位副主席。

若有一个或多个业经注册的展览会将在本次展览会后不久举办,由国际展览局主席或秘书长,或如前所述的副主席象征性地将展览局局旗传递给上述(注册类国际展览会的)展览会政府总代表或(认可类国际展览会的)展览会政府代表,同时做出正式声明。1988年5月31日修正案生效后,将重新考虑这种做法。

(注册类国际展览会的)展览会政府总代表或(认可类国际展览会的)展览会政府代表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将开幕式和闭幕式上使用局旗的方案提交国际展览局秘书长。

3、展览会的组织国应悬挂局旗

欢迎参加展览会的国际展览局成员国在各自的展馆悬挂局旗。国家、地区及市级参展者也有权悬挂局旗。

4、国际展览会期间,任何公司如欲将国际展览局局旗标志用于宣传或工业制造,应向(注册类国际展览会的)展览会政府总代表或(认可类国际展览会的)展览会政府代表提出申请。

(注册类国际展览会的)展览会政府总代表或(认可类国际展览会的)展览会政府代表应将其收到的全部申请及其建议的使用条件告知国际展览局。转让局旗标志使用权的价格及使用该标志所获利润的版税,应根据展览会组织者与国际展览局达成的协议所决定的比例来确定或分担。

作为国际展览局局旗标志的唯一拥有者,国际展览局有权禁止在有损国际展览局局旗尊严的情况下使用该标志的任何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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