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大气函〔2020〕9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核发2020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和进口配额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4 05:49:44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核发2020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和进口配额的通知







环办大气函〔2020〕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核发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2020年度含氢氯氟烃生产配额,核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49家企业2020年度含氢氯氟烃使用配额,核发利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单位)用于试剂及助剂用途的2020年度四氯化碳使用配额,核发科慕化学(上海)有限公司2020年度含氢氯氟烃进口配额(见附件1、2和3)。

请各有关企业(单位)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使用和进口配额,组织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采购、使用和进口,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得超出使用配额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得超出进口配额规定的品种、数量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




附件:

1.2020年含氢氯氟烃(HCFCs)生产配额分配表

2.2020年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配额分配表

3.2020年含氢氯氟烃(HCFCs)进口配额分配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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