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财工字第213号《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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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



〔92〕财工213号 1992-06-05 财政部 国务院经贸办

 



根据国发〔1992〕24号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中“企业潜亏转明亏”的要求,财政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决定,对国营工交企业潜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企业潜亏的目的潜亏,是指企业没有纳入年度损益决算,而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开支和流动资产损失。主要内容包括:各种存货盘亏和损失、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未处理的各种挂帐损失、少转少摊的各种费用,以及库存产成品成本高于现价的损失(煤炭、石油、军品等由国家控制售价的行业除外)。

当前,国营企业潜亏问题相当严重,因此,要全面摸清企业潜亏情况,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经营面貌,为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采取措施,逐步予以解决。

二、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清理工作从发文起,到1992年10月底结束。可分为企业自查、抽查和总结汇报三个阶段。企业自查,从发文起到8月底结束;财政、经委(计经委、生产办)和企业主管部门抽查,9月1日到月底;总结、处理,10月1日到月底。清查和处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汇总表格和总结材料一式两份,于10月底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组织工作由清查企业库存产成品的领导机构继续负责。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及时部署,认真发动,积极清查。企业要和清查机构密切配合,主动清查和如实反映企业潜亏状况。对态度不积极、不认真进行自查的企业,一经查出存在潜亏,要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从重处理,并追究现任领导人的责任。对清查出来的潜亏,各级财政部门、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逐户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四、对企业潜亏的审定和处理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24号文,“鼓励企业对1991年底以前的潜亏如数列入决算,并作出处理计划,有效抑制乃至杜绝虚盈实亏现象。企业潜亏转明亏,单独列帐,原来享受的政策待遇不变,银行不加收利息”的精神,对企业潜亏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各种潜亏的处理办法1.属于1992年发生的潜亏,全部列入当年成本。

2.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库存各种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等的盘亏和损失,少转少摊的待摊费用、材料价格差异、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销售费用以及停工损失费用等,要单独列帐,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从1993年起,分三年摊入成本。

3.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应提未提的折旧基金、维简费、大修理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和应补未补的流动资金,一律不再补提。

4.企业库存产成品盘亏和损失,以及成本高于销售价格部分,按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联合发文〔92〕财工字第95号文件规定处理,为避免重复,不包括在本次清查范围内。

(二)企业处理潜亏的政策1.企业处理潜亏,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对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潜亏,企业按上述办法进行处理而影响承包上交利润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照顾。

2.根据国务院通知规定,对经财政部门批准,分三年摊入成本,单独列帐的潜亏,从1993年起,其所占用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不加收利息。

3.企业因处理潜亏使实现利润减少或亏损额增加,对企业效益工资影响较大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给予照顾。

五、采取措施,杜绝新的潜亏发生1.要严肃国家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杜绝新的潜亏发生,切实加强经营管理,促进企业转换内部经营机制。

2.各级财政、财务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济核算活动的监督、检查。每年的财务大检查和承包兑现审计工作,要把清理潜亏作为主要内容。财政部门在审查企业决算时,如发现新的潜亏要及时调整决算,追查责任,承包企业不得兑现承包好处,工效挂钩企业不得计提效益工资,非承包企业不得计提和发放奖金,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3.所有企业都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各项财政、财务制度,不得做假帐。企业要集中力量抓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材料物资的入库计量和定期盘存制度,做到原材料采购有计划,进厂有验收,出入库有计量,消耗有定额。要严格结算纪律,建立货款回收责任制,防止呆帐发生。

附件: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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