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字〔1993〕167号《财政部关于1994年“两金”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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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4年“两金”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综字〔1993〕167号   1993-12-30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明年将要进行税制、分税制以及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改革。与此同时,对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征收管理政策作相应调整。为了做好明年的“两金”征管工作,保证“两金”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现就明年“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按照税制和分税制改革的有关规定,明年对依法交纳所得税,取消包税办法的国有企业免征“两金”,但对企业以前年度欠缴的“两金”应按规定补交。对其他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基金、收费都要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缴纳“两金”。“两金”减免审批权在国务院和财政部,各地、各部门都不得随意减免。

二、预算指标

以往每年除了按全国预算给地方下达“两金”预算任务外,还给地方下达“两金”结算任务,年终以结算任务与各地按分成比例结算。明年“两金”征收数额减少很多,原来的结来的结算基数已不复存在。因此,明年只给各地下达预算征收任务(今年12月份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下达的1994年“两金”预算指标),不再下达结算任务。

三、分成比例

从明年起,对地方单位征收的“两金”分成办法由现在的超收分成改为总额分成,即能交基金30%留地方,70%上交中央;预算调节基金50%留地方,50%上交中央。

四、征收机构

明年,全国税务系统将分设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由于“两金”收入是体制外的共享收入,为保证中央和地方“两金”分成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两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征收的“两金”按规定比例分给地方。地方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国税局工作,尤其要结合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配合国家税务局做好地方单位“两金”征收工作。

请各地按上述要求,尽快安排好明年“两金”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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