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2001)》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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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2001)

 



1 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对象,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程序、内容、类型、重点与建设分区,并提出了生态公益林建成标准和建设质量评价标准,以及生态公益林利用的指导性、原则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与经营管理。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生态)公益林 non-commercial forest (NCF)

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2.2 生态公益林建设 NCF construction

按照一定建设程序与建设标准,对规划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土地和现有生态公益林进行营造、经营和管理的过程。

2.3 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 NCF construction project

利用林学、生态学和生态系统控制工程学原理,按基本建设工程的要求组织规划、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的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包括生态公益林的营造、经营和管理,以及林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4 特殊保护地区 special protected area

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区域.实行严格保护,完全保持自然状态,长期全面封禁,禁止人为干扰和开展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2.5 重点保护地区 key protected area

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的区域。进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严格限制采伐、开垦、放牧等人为干扰和一切生产性森林经营活动。

2.6 一般保护地区 general protected area

生态地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一定限制措施,在普遍封管的基础上,经过批准允许进行一些以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或改善生态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抚育、更新采伐等生产性森林经营活动。

2.7 生态公益林地区划 NCF zonation

根据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技术标准和程序界定生态公益林地的过程口

2.8 生态公益林营造 NCF forestation

借助自然力或人为措施形成生态公益林的过程。主要包括封山(沙)育林(草)、飞播造林(草)和人工造林(种草)三种营造方式。

2.9 封山(沙)护林 enclosure of the hillsides (sand) for protecting forest

运用划界封禁,严禁采伐、毁林开垦、樵采放牧、取土采石等一切不利于植物生长繁育的人为活动,强制性管护新造幼林和现有森林资源的一种护林措施。

2.10 生态重要性 ecological importance

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森林生态系统以及需要提供森林环境保护的濒危动植物种类和人类社会设施的重要程度。用生态重要性等级表示,分为极端、非常、比较和一般四个等级。

2.11 生态脆弱性 ecological fragility

森林生态系统一经破坏后就难以恢复良性生态环境以及生态环境极易因自然条件改变而造成偶发或多发性自然灾害的程度。用生态脆弱性等级表示,分为极端、非常、比较和一般四个等级。

2.12 季内降水变率 rate of quarterly precipitation change

近三年一个季度内最大一次降水量同最小一次降水量之差与最大一次降水量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2.13 裸岩率,岩石裸露率 rock coverage

林地上裸露岩石遮盖地表面积与总面积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2.14 土壤侵蚀程度 degree of soil erosion

土壤遭受侵蚀过程中所达到的不同阶段,根据土壤剖面中A层(表土层),B层(心土层)及C层(母质层)的丧失情况加以判断。

2.15植被盖度 vegetation coverage

地面上所有植冠(含乔木、灌木、草本)覆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用10分法表示,最大为10.

2.16 林木混交比 mixed species percentage

单位面积林地上,混交树种(伴生树种)株数或面积与实际保留总株数或面积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2.17 林木均匀度 tree evenness

林地上立木分布的均匀程度。分为均匀、较均匀、不均匀三级。

2.18 林隙;林窗;林中空地 gap

直接处于林冠层空隙下,仍保持森林环境特点的空地面积,或称为实际林隙(actual gap),面积在25 m'以上。

2.19 群落层次结构 phytocenosium structure

森林群落的最大结构单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群落的外貌特征和群落类型位置。一般分成乔木层、灌木层(盖度>0.2)、草本(含半灌木,盖度>0.2)层和苔辞地衣层四个荃本层。乔木层如符合下列条件可分为二个层次:主林层、次林层平均高相差20%以上;主林层郁闭度>0.3,次林层郁闭度>0.2.

具有乔灌草层且乔木有二个以上层次时称为群落复杂结构;乔灌草层同时具备时称为群落完整结构;缺少灌木或草本层时称为群落简单结构。

2.20 生态疏伐 ecological thinning

为使森林形成林冠梯级郁闭,林内大、中、小立木都能直接接受阳光,诱导形成复层异龄林,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防护功能而进行的一种综合抚育方法。

2.21 景观疏伐 forest landscape thinning

对风景林按森林美学的原理,改造或塑造新的森林景观,创造自然景观异质性的一种抚育方法。

2.22 低效林 low efficiency stands

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生态公益效能低下的森林。其中,在自然状态下因立地条件较差或生长环境恶劣而自然形成的低效林为原生型低效林;因人为干扰或种质低劣、经营管理不当而形成的低效森林为经营型低效林。

2.23 效应岛 effect island

利用边缘效应原理,在林隙内人工栽植阔叶树或针叶树,与原有林分呈岛状镶嵌分布的复合森林群落结构。

2.24 效应带改造 improvement of effect belt

根据生态演替和边缘效应原理对低效林进行的一种不等带间隔改造方式。通过开拓效应带、改变下垫面、抚育保留带,使得森林的边缘效应得以充分发挥,从而形成有序带状混交格局。

2.25 物种多样性 species diversity

定位空间或地段内生物物种的多样化程度。包括所有植物、动物、微生物种类,可用单位调查空间或地段上所有物种的种类数,即物种丰富度(species richness)表示,也可综合考虑物种丰富度和各物种均匀度(species evenness)等指标后,用物种多样性指数表示。

2.26 林带完整度 degree of forest belt fully

林带的完整程度。分为完整、较完整、不完整三级。用林带的断口长度与林带总长度的百分比表示,镇5%属完整;6^15%为较完整;>15%的为不完整。

2.27 疏透度;透光度 degree of porosity

林带的林缘垂直面上透光孔隙的投影面积与该垂直面上林带投影总面积之比,用10分法表示。

2.28 枯枝落叶层;死地被物层 litter layer

覆盖林地表面的森林凋落物层。其成分和积累与林内植物种类、凋落量以及分解速度有关,用平均厚度((cm)表示。

2.29 林地水利 forest land water conservancy

在林地内采用的灌溉、蓄水、理水、泄洪、防涝等墓本水利措施。

3 指导思想

生态公益林建设以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现代林业理论为指导,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和社会效益为目标,以分类经营为基础。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与保护并重,封山(沙)育林(草)、飞播造林(草)、人工造林(草)相结合,乔、灌、草相结合,管、防、治、补相结合,积极培育与限制性利用相结合,逐步建成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

4 建设原则

4.1 生态公益林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列人国家及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4.2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责权明确,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为投资主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建设资金。

4.3 生态效益优先,生态公益效益与经济效益结合,总体效益与局部效益协调,长期效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4.4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

4.5因地制宜、防治结合、科技先导、综合整治

5 建设对象

5.1 现有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包括郁闭度。.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

5.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建设生态公益林的宜林地,包括宜林荒山、荒地、荒沟、荒滩、荒沙地等。

5.3 其他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和生态建设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地的农业用地、草牧场,以及道路、城市、建设工程用地等其他土地。

6 建设程序

生态公益林建设分为工程建设和一般建设两种建设方式,采用不同的建设程序。

6.1 工程建设程序

列人国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设项目的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以项目为单位,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策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等),组织施工作业、竣工验收与后评估。建设项目施工实行招投标制,施工过程要分级、分阶段进行技术质量监督,并由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中介机构对建设、竣工验收、后评估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理与评估,为主管部门的验收和后评估提供依据。

62 一般建设程序

在国家和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团体、群众组织和个人承包建设,参照工程建设程序进行。

7 建设内容

7.1 营造

从种苗准备、林地处理、播种栽植到成林验收合格的阶段。主要分为封山(沙)育林(草)、飞播造林(草)、人工造林(草)等建设内容。

7.2 经营

对合格的新成林和现有林进行经营管理直到森林与林木更新的过程。主要分为管护、抚育、改造和更新等建设内容。

7.3 配套墓础设施

为提高生态公益林建设质量,保障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效,而同步建设的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分为森林管护、林地水利、固土护坡、营林基础设施建设等建设内容。

7.4 管理

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必需的硬件与软环境建设。主要分为经营管理体制、管理机构与队伍、监测与评价体系、技术档案管理和政策法规体系,以及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等方面。

7.5 其他

适于按生态公益林类型和需要作为整体或系统工程建设的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如自然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小区、点)、森林公园、母树林、种子园、城镇绿化美化工程、绿色通道、森防(火、病虫鼠害等)阻隔网络、单元流域综合治理等。

8 建设类型

8.1 主导功能分类

生态公益林建设类型按森林的主导功能分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特用林)两大类,13个亚类

8.1.1 防护林,包括:

a)水源涵养林,含水源地保护林、河流和源头保护林、湖库保护林、冰川雪线维护林、绿洲水源林等。

b)水土保持林,含护坡林、侵蚀沟防护林、林缘缓冲林、山帽林(山脊林)等。

c)防风固沙林,含防风林、固沙林、挡沙林、海岸防护林、红树林、珊瑚岛常绿林等。

d)农田牧场防护林,含农田防护林(林带、片林)、农林复合经营林、草牧场防护林等。

e)护岸护路林,含路旁林、渠旁林、护堤林、固岸林、护滩林、减波防浪林等。

f)其他防护林,含防火林、防雪林、防雾林、防烟林、护渔林等。

8.1.2 特用林,包括:

a)国防林,含国境线保护林、国防设施屏蔽林等。

b)实验林,含科研实验林、教学实习林、科普教育林、定位观测林等。

c)种子林(种质资源林),含良种繁育林、种子园、母树林、子代测定林、采称圃、采根圃、树木园、基因保存林等。

d)环境保护林,含城市及城郊结合部森林,工矿附近卫生防护林,厂矿、居民区与村镇绿化美化林等。

e)风景林,含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度假区、滑雪场、狩猎场、城市公园、乡村公园及游览场所森林等。

f)文化纪念林,含历史与革命遗址保护林、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森林、纪念林、文化林、古树名木等森林、林木。

9)自然保存林,含自然保护区森林、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地带性顶极群落,以及珍稀、濒危动物栖息地与繁殖区,珍稀植物原生地和具有特殊价值森林等。

8.2 保护程度分类

82.1 特殊公益林:位于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内,实行长期封禁管护的生态公益林。

8.2.2 重点公益林:位于重点保护地区内,实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的生态公益林。

B-2.3 一般公益林:位于一般保护地区内,实行普遍封管的生态公益林。

9 建设分区

根据我国林业、农业、水土保持、环境区划、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以及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便利程度,将全国划分为东北地区、三北风沙地区、华北中原地区、黄河中上游地区、长江中上游地区、中南华东(南方)地区、东南沿海及热带地区、青藏高原冻融地区八个生态公益林建设类型区域,各区域的范围、特征和建设方向详见附录A.

10 建设皿点

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的区域为生态公益林建设的重点区。

10.1 特殊保护地区

10.1.1 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地区

a)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b)未经人为干扰的地带性顶极群落;

c)国家一、二级保护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

d)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地;

e)具有国际或国家意义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周围的森林,历史性和具有特定意义的纪念地森林;

f)国境线、国界江(河)以内第一层山脊或平坦地区至少5km内及国防与军事禁区;

8)流程1000 km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和具有特殊地位河流的源头汇水区;

h)高原湖泊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其周围平地500m以内地段。

10.1.2 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

a)南方和热带沿海地区山体坡度460以上,其他地区360以上的地段;

b)季降水变率70%以上地区;

c)土壤侵蚀达到严重侵蚀程度的地区(黄河、长江、三北与东南区出现崩山、深度沟蚀,沟壑密度>3 km/km',沟蚀面积>21%;其他地区表土层无保留,心土层裸露受剥蚀,沟壑密度>2km/km2 ,沟蚀面积>15%) ;

d)潜在重力侵蚀(塌方、滑坡、泥石流)严重的地段;

e)沿沙质海岸线 200 m以内或泥质海岸线 100 m以内地段;

f)严重荒漠化地区的植被生长区;

9)森林植被分布上限的高山、高原、高寒冻融地区。

10.2 重点保护地区

10.2.1 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地区

a)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b)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与实验区;

c)国家三级保护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与繁殖地;

d) 干扰程度较轻且集中连片的原始林;

e) 大中型城市及城乡结合部;

f)流程500km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以及流程1O00 k。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上游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地区;

g)库容1亿m,的水库、湖泊周边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坦地区500m以内地区;

h) 山区与沙区国道及干线铁路线两侧山坡或平坦地区6一12m以内地段;省级公路两侧山坡50m以内,平坦地区4一10m以内地段;

i)流程1000km以上河流流域分水岭;

j)绿洲植被生长区;

k)城镇饮水源区;

l)雪线以下500m及冰川外围2km以内。

10.2.2 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地区

a)山体坡度:东北>25°,南方和热带沿海地区>35°,其他地区>35°地段;

b) 季降水变率50%以上地区;

c)地表侵蚀达到强度侵蚀程度地区(黄河、长江、三北与东南区出现沟蚀,重度面蚀,沟壑密度1一3km/km2,沟蚀面积15%一21%;其他地区表土层保留<1/2,沟壑密度<2km/km);

d) 5m/s以上风天数年>50天的区域;

e)石质山区及岩石裸露程度>40%的地区;

f)一般荒漠化地区,包括沙化、漠化、石化、盐碱化地区;

g)干热、干河谷区。

11 生态公益林成林(草)标准

11.1 成林(草)年限

按不同成林方式、建设类型和建设类型区域确定成林(草)验收的最低年限见表1。

 

不同营造方式生态公益林成林(草)年限表



11.2 成林标准

11.2.1 防护林

到规定成林(草)年限,造林保存率、郁闭度、植被盖度三项指标之一与混交比、均匀度两项指标同时达到表2指标时,为合格的生态公益林。

对林带采用造林保存率、完整度两个指标。两个指标同时达到表2指标时,为合格的生态公益林带。

 

生态公益林成林(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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