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个字〔2015〕20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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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的公告


工商个字〔2015〕208号                2015-12-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现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予以发布。

允许台湾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备案(不包括特许经营),在下列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谷物种植;
2.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3.水果种植;
4.坚果种植;
5.香料作物种植;
6.中药材种植;
7.林业;
8.牲畜饲养;
9.家禽饲养;
10.水产养殖;
11.灌溉服务;
12.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不含植物油脂、大米、面粉加工、粮食收购、籽棉加工);
13.其他农业服务;
14.林业服务业;
15.畜牧服务业;
16.渔业服务业(需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17.谷物磨制;
18.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除外);
19.水产品冷冻加工;
20.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除外);
21.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22.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除外);
23.豆制品制造;
24.蛋品加工;
25.焙烤食品制造;
26.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27.方便食品制造;
28.乳制品制造[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及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罐装设备除外];
29.罐头食品制造;
30.味精制造(5万吨/年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除外);
31.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
32.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食盐除外);
33.营养食品制造;
34.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
35.啤酒制造(生产能力小于1.8万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除外);
36.葡萄酒制造;
37.碳酸饮料制造[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除外];
38.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39.果菜汁及果菜饮料制造(浓缩苹果汁生产线除外);
40.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
41.固体饮料制造;
42.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
43.纺织业;
44.窗帘布艺制品制造;
45.纺织服饰、服饰业;
46.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47.鞋帽制造、制鞋业;
48.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49.家具制造业;
50.造纸和纸制品业;
51.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52.乐器制造;
53.工艺美术制造(象牙雕刻、虎骨加工、脱胎漆器生产、珐琅制品生产、宣纸及墨锭生产除外);
54.体育用品制造;
55.玩具制造;
56.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不包括游戏游艺设备);
57.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58.塑料制品业;
59.日用玻璃制品制造;
60.日用陶瓷制品制造;
61.金属工具制造;
62.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
63.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64.自行车制造;
65.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
66.电池制造(锂离子电池制造除外);
67.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68.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69.照明器具制造;
70.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
71.眼镜制造;
72.日用杂品制造;
73.林业产品批发;
74.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
75.文具用品批发;
76.体育用品批发;
77.其他文化用品批发;
78.贸易经纪与代理(不含拍卖);
79.货物、技术进出口;
80.零售业(烟草制品零售除外,并且不包括特许经营);
81.图书报刊零售;
82.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
83.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文物收藏品零售除外);
84.道路货物运输;
85.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具体指港口货物装卸、仓储,港口供应(船舶物料或生活品),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
86.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航空客货运代理服务);
87.仓储业;
88.餐饮业;
89.软件开发;
90.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91.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92.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仅限于线下的数据处理服务业务);
93.租赁业;
94.社会经济咨询中的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
95.广告业(广告发布服务除外);
96.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
97.包装服务;
98.办公服务中的以下项目:标志牌、铜牌的设计、制作服务,奖杯、奖牌、奖章、锦旗的设计、制作服务;
99.办公服务中的翻译服务;
100.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中的2个项目:公司礼仪服务:开业典礼、庆典及其他重大活动的礼仪服务,个人商务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个人活动安排服务、其他个人商务服务;
101.研究和试验发展(社会人文科学研究除外);
102.专业技术服务业;
103.质检技术服务;
104.工程技术(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
105.摄影扩印服务;
106.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107.技术推广服务;
108.科技中介服务;
109.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0.大气污染治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1.固体废物治理(不包括放射性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及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2.其他污染治理中的降低噪音服务和其他环境保护服务(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3.市政设施管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4.环境卫生管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5.洗染服务;
116.理发及美容服务;
117.洗浴服务;
118.居民服务中的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
119.其他居民服务业;
120.机动车维修;
121.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
122.家用电器修理;
123.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124.建筑物清洁服务;
125.其他未列明服务业:宠物服务(仅限在城市开办);
126.体育;
127.其他室内娱乐活动中的以休闲、娱乐为主的动手制作活动(陶艺、缝纫、绘画等);
128.文化娱乐经纪人;
129.体育经纪人。

特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总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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