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气候函〔2020〕10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
环办气候函〔2020〕105号
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各有关第三方核查机构:
为落实《“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现组织开展2019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核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相关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按照《2019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补贴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见附件1),认真组织有关企业(见附件2)核查2019年度三氟甲烷(HFC-23)处置情况,核实并汇总后于2020年4月10日前,按照文件提交格式(见附件3)向我部提交2019年度HFC-23处置的监测报告和核查报告。
二、请组织申请补贴的企业如实上报监测数据和减排量,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如经核实发现问题,由企业承担全部责任,相关行为信息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数据库。
三、请第三方核查机构要遵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核查职责,确保核查数据真实准确并已严格遵照附件1中规定的监测方法实施处置。如经核实发现违规行为,我部将取消该机构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核查资格。
联系人:气候司郑文茹、邢佰英
电话:(010)65645625、65645624
传真:(010)65645664
附件:
1.2019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补贴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
2.二氟一氯甲烷生产企业名单
3.文件提交格式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3月9日
附件2:二氟一氯甲烷生产企业名单
1. 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
2. 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
3. 江苏梅兰化工有限公司
4. 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
5. 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
6. 临海市利民化工有限公司(浙江)
7. 山东中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8. 阿科玛化学有限公司(处置企业及财政补贴对象为常熟海科
化学有限公司)(江苏)
9.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浙江)
11.浙江兰溪巨化氟化学有限公司
12.江西莹光化工有限公司
13.兴国兴氟化工有限公司
14.四川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5.浙江鹏友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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