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6-01-13 04:05:16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回复意见:

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凡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中对原料级别作出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相应级别或质量更高的原料;对原料级别未作具体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原料级别,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和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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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 卫生部, 办公厅, 食品添加剂, 原料级别, 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