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6〕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6〕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7日
海南省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和《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的通知》(发改电〔2015〕806号)有关要求,为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社会监督,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归集梳理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全面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公示常态化。
(二)坚持分级共建、多方公示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省政府门户网站,省级网上行政执法平台,海南省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各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市县政府门户网站,实现公示信息资源交换共享。
(三)坚持以点带面、以用促建的原则。重点领域或行业率先归集、率先公示,在应用中健全公示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双公示”工作,要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
二、工作目标
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海口市政府除外)应于2016年3月全面实行“双公示”工作,海口市政府应于2016年1月全面实行“双公示”工作,要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作出行政决定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信用信息网和“信用海南”网站。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具有行政职权的各垂直管理部门驻琼机构,也应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工作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见附件1)。
三、工作任务
(一)梳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行落实,归集梳理政府部门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并汇总本部门本市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
(二)把握公示的内容和标准。根据确定的需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相关事项,依法公示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公示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应公示各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信息公示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各地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附件2)。
(三)完善信息化支撑系统。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设计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现实需要,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本部门、本市县网站及平台等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同时,向省政府信用信息系统、省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推送相应的数据。尚未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或网站的部门,可通过数据拷贝或建立数据接口等方式,与省政府信用信息系统、省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省政府信用信息网、“信用海南”网站保持数据报送与更新。各相关部门做好省级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对接、数据共享工作。
(四)统一规范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在建的省政府信用信息系统、省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实现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充分利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信用信息网、“信用海南”网站、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及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等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不断拓宽公示渠道,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全面公示。
四、工作保障
(一)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我省推进“双公示”工作负责人,省政府金融办(省信用办)主任担任联络员,统筹推进我省“双公示”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各有关部门要安排分管领导担任本部门推进“双公示”工作负责人,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具体落实工作,并指定一名信息报送人员。各市县政府安排分管领导担任本市县推进“双公示”工作负责人,指定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统筹推进本市县“双公示”工作,并指定一名信息报送人。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部门或市县政府可直接在本部门或本市县的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归集本辖区的相关信息并开展集中公示。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请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双公示”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和信息报送人名单报省信用办(附件3)。各单位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梳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报省信用办。
(二)建立工作长效机制。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双公示”长效机制,规范本部门本市县信息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等相关信息。要建立规范合理的内在动力机制,在履职尽责本职工作的同时推进开展“双公示”工作,并以做好“双公示”工作促进提升本职工作。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工作评估考核。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市县实际,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列为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并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自查、抽查和督查考核工作。
省信用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对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
1.“双公示”工作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2.各地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表
3.“双公示”工作联系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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