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字〔2016〕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东明县国有李屯苗圃实施整体搬迁的批复》

浏览量:          时间:2016-01-18 00:25:50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东明县国有李屯苗圃实施整体搬迁的批复


鲁政字〔2016〕9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东明县国有李屯苗圃林地转换为建设用地的请示》(菏政呈〔2015〕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东明县国有李屯苗圃整体搬迁到东明县黄河大堤闫潭段淤背区,置换后苗圃经营面积271亩,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土地流转手续。

二、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妥善解决苗圃遗留问题,维护苗圃干部职工利益,积极扶持苗圃建设。

三、要认真搞好搬迁后东明县国有李屯苗圃的规划设计,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管理,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发挥好国有苗圃的骨干、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积极发挥苗圃的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

四、苗圃搬迁过程中的具体工作由你市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搬迁后的东明县国有李屯苗圃建设方案、补偿费使用等有关资料报省林业厅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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