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办函〔2020〕47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0〕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规范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提升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及地质灾害防治有关管理规定,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部省联动,协调推进。各省(区、市)要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细化工作方案,及时沟通,将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属地为主,重点跟进。甲、乙、丙三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由所属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在遵守当前抗疫规定前提下组织实施,其中,承担财政资金项目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是检查重点。
(三)严格监管,公开透明。按照要求公开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和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在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中营造重诺守信的行业氛围。
二、检查人员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从中随机选派不少于3位监督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由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受行政委托实施监管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资质单位多的省份,可分组开展检查。
三、检查对象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从辖区范围内的甲、乙、丙三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抽取比例原则上每级别资质单位不低于其总数的5%;对于资质相关事项存在投诉举报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应直接列入检查对象。
四、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资质条件匹配情况,即现有条件是否满足其资质类别和等级;
(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合法合规情况;
(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情况,近两年完工项目情况及正在开展项目进展,每单位实地核查不少于2个项目;
(四)违约或被投诉举报情况等。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要如实填写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督检查记录表(详见附件)。
五、时间及结果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20年10月1日前完成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部。根据上报情况,部将在部门户网站公布全国检查情况,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辖区内检查情况。部将对部分省(区、市)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六、其他要求
(一)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严格遵守防疫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精心部署,创新工作方式,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指定1名联络员,做好沟通衔接。
(三)现场检查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轻车简从,不得影响正常生产作业,不得提出与监督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联系人:王华兵
联系电话:010-66558533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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