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发〔2010〕85号《关于印发通用航空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1-23 04:37:46

关于印发通用航空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民航发〔2010〕85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企业,各机场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07〕158号)第十三条规定,为规范通用航空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研究制定《通用航空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用航空民用机场收费标准》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通用航空民用机场收费标准
 

 


一、机场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起降费

起降费是民用机场为保障通用航空器安全起降,为航空器提供跑道、滑行道、助航灯光、飞行区安全保安(围栏、保安、应急救援、消防和防汛)、驱鸟及除草、航空器活动区道面维护及保障(含跑道、机坪的清扫及除胶等)等设施及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内地通用航空器起降费基准价为每架次120元。航空器每起飞和降落1次合计为1个起降架次。

(二)停场费

停场费是民用机场为通用航空器提供停放机位及监护等设施及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内地通用航空器停场费收费标准为停场2小时以内免收;每停场24小时基准价为每架次100元;超过2小时,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收。停场时间按空管部门提供的航空器降落到起飞时间计算。

上述起降费、停场费基准价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具体幅度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其提供设施和服务水平的差异程度与用户协商确定。

(三)其他收费项目

内地通用航空器在民用机场除起降费和停场费之外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07〕159号)中附件5、附件6和附件7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减免


(一)内地通用航空企业(含航空俱乐部类)的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人工降水、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等飞行当日每起降5架次(含不足5架次),起降费按1架次计收。

(二)内地通用航空企业(含航空俱乐部类)的非商业性急救、抢险救灾飞行、城市消防飞行、执行军事任务、飞行校验、院校训练飞行以及起飞后因机械或天气原因返航的免收起降费、停场费等航空性业务收费。

三、其他规定

(一)内地通用航空企业(含航空俱乐部类)的公务飞行、包机飞行的民用机场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07〕159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国及港澳地区通用航空器的民用机场航空性业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07〕159号)中有关规定执行,地面服务费实施市场调节价,由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器所有人与机场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三)通用航空民用机场收费的管理程序按照《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07〕159号)中第四条规定执行。

(四)各级民航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通用航空民用机场收费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场管理机构和服务提供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机场管理机构和服务提供方收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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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民航发〔2010〕85号, 通用航空, 民用机场, 收费标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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