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系统组织绩效管理办法》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6-01-26 03:06:25

全国税务系统组织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的部署和要求,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运用绩效管理原理和方法,建立符合税务系统实际的绩效管理制度机制,对各级税务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等方面,实施管理及考评。

第三条 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把握“提升站位、依法治税、深化改革、倾情带队”的主线,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为出发点,以过程管理、强化执行为着力点,以持续改进、提高效能为落脚点,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法治、廉洁、服务、创新型税务机关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及税务总局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 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在税务总局统一领导下开展,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管理层级,负责对本局机关内设机构(含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内设部门)和下一级税务机关实施绩效管理。

(二)改革引领,突出重点。围绕税收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强化改革发展导向,着力解决税收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完善税收治理体系,提升税收治理能力。

(三)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建立科学完备的绩效管理制度,实现体系完整规范,指标可控可考,程序简便易行,数据真实有效,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可比。

(四)过程监控,动态管理。规范流程,健全机制,改进手段,构建“目标-计划-执行-考评-反馈”的管理闭环,实施过程管理,强化跟踪问效。

(五)激励约束,持续改进。正向激励与绩效问责相结合,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完善评价导向机制,促进自我管理、自我改进、自我提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党组统一领导下,成立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部署和指导绩效管理工作;

(二)审定绩效管理发展规划及制度规范;

(三)审定年度绩效计划、考评指标及工作方案;

(四)督导绩效管理实施;

(五)审定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及运用建议;

(六)研究决定绩效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设立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对绩效管理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裁定。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执行。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组织实施绩效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制绩效管理发展规划、制度规范及工作方案;

(二)组织分解落实上级下达的考评指标,组织拟定本局机关和下一级税务机关年度绩效计划及考评指标;

(三)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及绩效考评;

(四)形成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提出结果运用建议;

(五)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宣传培训;

(六)组织开展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应用;

(七)完成领导小组及绩效考评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内设部门作为绩效管理考评单位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起草绩效管理制度规范和工作方案;

(二)负责拟制对被考评单位的绩效指标;

(三)指导督促日常管理和绩效改进;

(四)开展绩效考评及分析反馈;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内设部门作为绩效管理被考评单位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绩效管理制度规范及绩效计划;

(二)分解落实绩效指标,开展日常管理;

(三)开展数据采集及信息反馈;

(四)开展绩效分析及绩效改进;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绩效办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其中,省税务机关绩效办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市税务机关绩效办配备3名专职人员,县税务局绩效办原则上配备3名专兼职人员。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局,可以按照地级市所辖区县局要求配备绩效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绩效文化建设,在各类领导干部培训中将绩效管理作为教学内容,营造绩效管理氛围,培育绩效价值认同。
 


第三章 绩效计划和指标
 


第十二条 税务总局对机关司局(以下简称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实施绩效管理,根据以下工作任务确定绩效计划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税务总局确定的战略目标;

(三)税务总局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

(四)其他税收重点工作。

第十三条 省税务局及以下税务机关对本局机关内设部门和下一级税务机关实施绩效管理,根据以下工作任务确定绩效计划内容:

(一)上级税务机关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二)本级党委政府部署的有关税收工作;

(三)本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

(四)其他税收重点工作。

第十四条 绩效指标。各级税务机关依据绩效计划,主要围绕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和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编制绩效指标,并可结合实际设置加分项目和减分项目。

第十五条 指标内容。指标内容主要包括指标名称、考评标准、分值权重、考评周期、责任主体等要素。

加减分项目应包括具体项目名称、考评标准和分值等内容。

第十六条 指标编制程序。指标编制一般应包括指标初拟、沟通审核、征求意见、审定发布等环节。

第十七条 指标分解定责。各级税务机关承接上一级税务机关下达的绩效指标,应根据绩效指标内容进行合理分解,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内设部门、下一级税务机关及相关岗位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指标调整。绩效指标发布后,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按各级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日常管理。一般包括节点监控、分析讲评、监督检查、沟通反馈、资料管理等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内设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相关制度机制。

第二十条 节点监控。节点监控是对绩效指标涉及的阶段性工作任务,明确具体措施、进度、责任,实时采集指标信息数据,准确监测指标执行进度及效果,并进行跟踪问效。

第二十一条 分析讲评。分析讲评是对绩效指标执行进度、成效、存在问题等开展分析及讲评。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对绩效指标执行及绩效管理推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纳入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沟通反馈。绩效办、考评单位和被考评单位应围绕绩效计划制定与执行、日常管理与考评、绩效分析与改进等环节加强沟通反馈,促进绩效持续改进。

第二十四条 资料管理。绩效办、考评单位和被考评单位应建立绩效管理工作档案,以备查验。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考评类型。考评类型包括平时考评和年度考评。

平时考评主要包括被考评单位填报、考评单位审核或提报、绩效办复核等内容。

年度考评主要包括成绩汇总、公示反馈、结果审定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被考评单位对考评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向绩效办提起申诉,绩效办应及时受理并提交绩效考评委员会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评等次确定。依据被考评单位年度绩效考评成绩,确定绩效考评等次。绩效考评等次的标准、比例及范围,由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确定。其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被考评单位数量的40%。

因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年度绩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业绩、改进工作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主要运用于干部任用、评先评优、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应与个人绩效成绩挂钩。具体挂钩的方式,由各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三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对全年绩效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绩效指标执行情况,对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纳入下一年度绩效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绩效考评成绩以公历年度为计算周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组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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