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省税务局组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省税务局组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税务系统组织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税务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实施绩效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税务总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国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根据《办法》规定的职责和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税务总局成立绩效考评委员会,由税务总局有关局领导、相关司局和省税务局负责人及专家学者代表组成。
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对税务总局绩效管理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裁定。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审议税务总局年度绩效指标及考评规则等制度办法;
(二)分析评估绩效管理运行工作,对绩效考评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三)研究审议绩效考评中的争议事项,对被考评单位的申诉提出裁定意见;
(四)研究审议税务总局对机关司局和省税务局年度组织绩效以及机关司局级干部和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年度个人绩效考评成绩,提出考评结果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税务总局相关司局依照职责分工,参与对省税务局绩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及考评工作。承担考评职责的司局(以下简称考评司局)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履行对省税务局的考评职责。
第六条 省税务局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履行被考评职责,负责落实税务总局安排的绩效管理任务,制定本局机关和本系统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税务局党组应加强对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绩效管理工作汇报,研究绩效管理重大事项。主要负责人是绩效管理工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绩效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省税务局应为绩效办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并保持绩效办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绩效办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
第九条 省税务局应统筹推进绩效文化建设,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将绩效管理列为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 绩效计划和指标
第十条 绩效计划。围绕税收现代化战略目标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要点,形成绩效计划。
第十一条 绩效指标。税务总局对省税务局考评的绩效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主要考评立法修改和监督反馈等方面的工作;
(二)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主要考评税制改革和完善政策等方面的工作;
(三)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主要考评纳税服务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四)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主要考评组织收入、税源管理、风险防控、税务稽查等方面的工作;
(五)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主要考评信息系统建设、数据质量及应用等方面的工作;
(六)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主要考评行政效能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指标内容。指标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要素:
(一)考评标准。考评标准应明确考点、目标值、计分方式等内容;
(二)指标分值。根据工作重要程度,合理确定指标的分值;
(三)考评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时点、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进行考评;
(四)工作监控。根据考评实施工作需要,确定指标审核评分和结果反馈的时间、方式和途径;
(五)责任主体。根据职责分工,确定考评主体和被考评主体及相关责任人。
第十三条 考评标准细则。考评司局应制定绩效指标的考评标准细则,包括考评标准解释、数据来源、评分依据、资料报送等内容。
考评标准细则应与指标同步编制,及时发布。
第十四条 指标模板。考评司局应在编制年度绩效指标时,同步编制绩效指标模板,明确相关指标在省、市、县税务机关分解层级。省税务局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加减分项目。税务总局根据《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在编制年度绩效指标时,结合年度工作实际确定对省税务局的加减分项目及考评方式。
第十六条 指标编制程序。
(一)指标初拟。考评司局根据绩效计划,初拟对省税务局的绩效指标,并报绩效办审核。
(二)沟通审核。绩效办对绩效指标的目标一致性、要素规范性、操作可控性、考评差异性等方面,与考评司局沟通并进行审核。
(三)征求意见。绩效办将审核后的绩效指标征求省税务局意见,并反馈考评司局。考评司局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并提交绩效办复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四)审定发布。绩效办汇总编制年度绩效指标,报领导小组审定发布。
第十七条 指标分解定责。省税务局应合理分解税务总局下达的绩效指标。按照领导班子成员、承接部门、岗位责任人的顺序,确定承接指标责任主体。一项指标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确定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细化工作责任。需要向下分解的,应合理确定分解层级。
第十八条 指标调整。税务总局指标调整的特殊情况及程序主要如下: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税务总局新增重点工作任务和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由绩效办和考评司局协同制定新增指标,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请绩效考评委员会审定。
(二)考评司局因工作任务发生变化,需要对指标进行调整的,商绩效办提出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请绩效考评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节点监控。考评司局和省税务局应根据绩效指标设置的时间节点,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建立相关台账,实时掌握绩效指标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分析讲评。省税务局应开展绩效管理分析评估工作,针对绩效管理运转、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履职效能等情况开展日常分析,按季度形成绩效考评分析报告报税务总局绩效办。对于考评周期为半年和年度的绩效指标,应加强过程监控,及时准确掌握工作进度。
省税务局应建立绩效讲评会议制度。绩效讲评会议原则上至少按季由省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可分为机关绩效讲评会议和系统绩效讲评会议,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税务总局建立对省税务局绩效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对绩效指标完成、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以及考评附证资料真实性等情况进行查验。
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结合有关指标及加减分项目,纳入对省税务局的绩效考评。
巡视、督察、审计、督查督办、舆情监测等部门应在检查报告形成后,将发现的问题报绩效办,由绩效办反馈相关考评司局,作为指标考评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沟通反馈。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及其内设部门间应建立绩效沟通反馈机制。
(一)税务总局绩效办、考评司局应加强与省税务局的绩效沟通反馈,及时传递指标编制、工作运行、指标考评、工作改进、结果运用等信息,协调解决绩效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省税务局应及时向税务总局反馈指标运行、工作落实中的重要情况、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第二十三条 资料管理。省税务局应及时整理绩效管理工作中的文件资料、制度办法、数据台账、会议纪要、分析报告、讲评材料、考评工作底稿、考评结果等相关材料,保证资料完整、数据真实,以备查验。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考评类型。
(一)平时考评。考评司局按照绩效指标考评周期,采集相关数据,进行审核评分。
(二)年度考评。税务总局对省税务局全年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加减分项目进行成绩汇总和结果审定。
第二十五条 考评方式。考评司局可采取案头考评和实地考评等方式对省税务局实施考评。
(一)案头考评。根据省税务局报送的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考评。
(二)实地考评。根据工作需要,可实地察看省税务局指标执行落实情况,根据核查情况进行考评。
考评司局应收集整理考评资料,形成绩效考评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 平时考评程序。
(一)指标考评。省税务局按照考评司局要求,通过绩效管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方式填报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由考评司局按照考评时间节点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计分。
(二)加分项目考评。需要省税务局申报的加分项目,省税务局应向考评司局报送,并由考评司局汇总审核后提交绩效办复核。不需要省税务局申报的加分项目,由考评司局汇总审核后提交绩效办复核。
(三)减分项目考评。由考评司局直接向绩效办提报。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评程序。
(一)成绩汇总。绩效办汇总省税务局的平时考评成绩,形成其年度绩效考评成绩。
(二)公示反馈。绩效办将年度绩效考评成绩向省税务局反馈,并进行公示。
(三)结果审定。绩效办根据年度绩效考评成绩,提出考评结果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省税务局对考评成绩有异议的,应向绩效办提起申诉。绩效办核实申诉事项后,提请绩效考评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考评等次确定。税务总局依据年度绩效考评成绩,按照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两个序列分别排名,从高到低各确定14个“优秀”等次单位。
第三十条 省税务局有下列情形的,由考评司局提交绩效办报领导小组审定,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被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
(二)因重大过错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因职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省税务局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所辖市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3人(含)以上因职务行为在同一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领导小组报税务总局党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税务总局应将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对省税务局评价业绩、改进工作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运用于干部任用、评先评优、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方面。
第三十二条 年度绩效考评结束后,省税务局应根据全年绩效考评结果,认真总结绩效指标执行情况及成效,分析问题及原因,并将改进措施纳入下一年度绩效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对省税务局的年度绩效考评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税务总局绩效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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