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机关组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组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税务系统组织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税务总局对机关内设机构(含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司局)实施绩效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税务总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国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根据《办法》规定职责和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税务总局成立绩效考评委员会,由税务总局有关局领导、相关司局和省税务局负责人及专家学者代表组成。
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对税务总局绩效管理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裁定。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审议税务总局年度绩效指标及考评规则等制度办法;
(二)分析评估绩效管理运行工作,对绩效考评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三)研究审议绩效考评中的争议事项,对被考评单位的申诉提出裁定意见;
(四)研究审议税务总局对机关司局和省税务局年度组织绩效以及机关司局级干部和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年度个人绩效考评成绩,提出考评结果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税务总局相关司局依照职责分工参与绩效管理工作,履行对有关司局或省税务局考评职责的司局作为考评部门(以下简称考评司局),其履责情况纳入绩效管理,由绩效办负责考评。绩效办履责情况由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 税务总局机关绩效管理以司局为单位开展,司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副司级领导干部具体负责,综合处(办公室)负责绩效管理日常工作。司局应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落实绩效管理工作任务。
第七条 税务总局应统筹推进绩效文化建设,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营造良好绩效氛围。
第三章 绩效计划和指标
第八条 绩效计划。围绕税收现代化战略目标及税务总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要点,形成绩效计划。
第九条 绩效指标。围绕税收现代化的“六大体系”,按照税务总局机关年度绩效计划,编制考评机关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主要考评立法修改和监督反馈等方面的工作;
(二)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主要考评税制改革和完善政策等方面的工作;
(三)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主要考评纳税服务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四)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主要考评组织收入、税源管理、风险防控、税务稽查等方面的工作;
(五)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主要考评信息系统建设、数据质量及应用等方面的工作;
(六)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主要考评行政效能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指标内容。指标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要素:
(一)考评标准。考评标准应明确考点、目标值、计分方式等内容;
(二)指标分值。根据工作重要程度,合理确定指标的分值;
(三)考评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时点、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进行考评;
(四)工作监控。根据考评实施工作需要,确定指标审核评分和结果反馈的时间、方式和途径;
(五)责任主体。根据职责分工确定考评部门和被考评部门以及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 考评标准细则。考评司局应制定绩效指标的考评标准细则,包括考评标准解释、数据来源、评分依据、资料报送等内容。
考评标准细则应与绩效指标同步编制,及时发布。
第十二条 加减分项目。税务总局根据《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在编制机关年度绩效指标时,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总局机关绩效考评的加减分项目及考评方式。
第十三条 指标编制程序。
(一)指标初拟。根据绩效计划,绩效办组织协调各司局初拟对总局机关绩效考评的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二)沟通审核。绩效办对机关绩效指标的目标一致性、要素规范性、操作可控性、考评差异性等方面,与考评司局沟通并进行审核。
(三)征求意见。绩效办将审核后的绩效指标征求司局意见,并反馈考评司局。考评司局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并提交绩效办复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四)审定发布。绩效办汇总编制机关年度绩效指标,报领导小组审定发布。
第十四条 指标分解定责。司局应合理分解税务总局下达的绩效指标,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 指标调整。指标调整的特殊情形及程序主要如下: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税务总局新增重点工作任务和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由绩效办和相关司局协同制定新增指标,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请绩效考评委员会审定。
(二)因工作任务发生变化,由相关司局商绩效办提出调整指标的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请绩效考评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节点监控。考评司局和被考评司局应根据指标设置的时间节点,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建立相关台账,实时掌握绩效指标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分析讲评。司局应开展绩效管理分析评估工作,对考评本司局和省税务局的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日常分析。对于考评周期为半年和年度的绩效指标,应加强过程监控,及时准确掌握工作进度。在每项指标考评结束后,对指标考评情况进行绩效分析,总结工作完成情况,撰写《绩效指标考评情况分析》,经司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反馈绩效办。
司局应建立绩效讲评会议制度。绩效讲评会议原则上至少按季由司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税务总局对绩效指标完成、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以及考评附证资料真实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评。
巡视、督察、审计、督查督办、舆情监测等部门应在检查报告形成后,将发现的问题报绩效办,由绩效办反馈相关考评司局,作为指标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沟通反馈。绩效办、考评司局、被考评司局应建立绩效沟通反馈机制,采取会商研究、调研走访、书面反馈等形式,协调解决绩效管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资料管理。司局应及时整理绩效管理工作中的制度办法、台账数据、会议纪要、分析报告、讲评材料、考评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资料,保证资料完整、数据真实,以备查验。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考评类型。
(一)平时考评。考评司局按照绩效指标考评周期,采集相关数据,进行审核评分。
(二)年度考评。绩效办汇总计算司局全年绩效指标和加减分项目成绩,确定考评结果等次。
第二十二条 平时考评程序。
(一)指标考评。被考评司局按照考评司局要求,通过绩效管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方式报送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由考评司局按照考评时间节点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二)加分项目考评。需要自行申报的加分项目,被考评司局应向负责该项加分项目审核的司局报送,由考评司局汇总审核后提交绩效办复核。不需要自行申报的加分项目,由负责该项加分项目审核的司局汇总审核后提交绩效办复核。
(三)减分项目考评。由负责相关减分项目审核的司局直接向绩效办提报。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评程序。
(一)成绩汇总。绩效办汇总司局的平时考评成绩,形成其年度绩效考评成绩。
(二)公示反馈。绩效办将考评成绩向司局反馈,并进行公示。
(三)结果审定。绩效办根据年度绩效考评成绩,提出考评结果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司局对考评成绩有异议的,应向绩效办提起申诉。绩效办核实申诉事项后,提请绩效考评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考评等次确定。依据年度绩效考评成绩,从高到低确定9个“优秀”等次单位。
第二十六条 相关司局有以下情形的,由考评司局提交绩效办报领导小组审定,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被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
(二)司局级领导干部因职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司局工作人员3人(含)以上因职务行为在同一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领导小组报税务总局党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税务总局机关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司局业绩、改进工作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运用于干部任用、评先评优、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年度绩效考评结束后,司局应根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认真总结全年绩效指标执行情况及成效,分析问题及成因,并将改进措施纳入下一年度绩效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对总局机关的年度绩效考评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税务总局绩效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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