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税务系统个人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绩效管理在税务总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税务总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统筹组织开展,省税务局绩效办配合落实。
第三章 绩效内容
第四条 省税务局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内容为其所在省税务局的组织绩效成绩;省税务局副职的个人绩效内容包括组织绩效成绩、分管或协管(以下统称分管)处室及联系点绩效成绩、工作努力程度、加减分项目。
第五条 组织绩效成绩。实行与当年度省税务局组织绩效成绩按一定比例挂钩方式进行考评。
第六条 分管处室及联系点绩效成绩。将省税务局考评其分管处室及联系点当年度组织绩效成绩,实行按一定比例与个人绩效成绩进行挂钩方式进行考评。
第七条 工作努力程度。按照个人完成工作任务的努力程度及质效,采取领导测评的方式进行考评。
第八条 加减分项目。个人绩效的加减分项目为其所在省税务局组织绩效考评中的加减分项目。
第九条 分值权重。除加减分项目外,个人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根据职务分别设置绩效内容的分值权重。
(一)省税务局主要负责人:省税务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100%权重。
(二)省税务局副职:省税务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30%权重,分管处室绩效成绩占20%权重,联系点绩效成绩占10%权重,工作努力程度占40%权重。
对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分管处室和联系点的省税务局副职,按省税务局其他副职该部分成绩的平均分值计算。
(三)对副省级城市税务局主要负责人:省税务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30%权重,省税务局对其所在单位考评的组织绩效成绩占30%权重,工作努力程度占40%权重。
第四章 考评实施
第十条 考评周期。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绩效,以年度为考评周期。
第十一条 考评计分。
(一)组织绩效成绩。将省税务局组织绩效成绩以百分制换算后,按相应权重计算个人绩效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的省税务局组织绩效成绩=(省税务局组织绩效成绩÷1000)×100(分)×权重比例
(二)分管处室绩效成绩。将省税务局考评省税务局副职分管处室组织绩效成绩的平均分以百分制换算后,按相应权重计算个人绩效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分管处室绩效成绩=(分管处室组织绩效成绩平均分÷对省税务局机关处室设定的考评指标标准分值)×100(分)×权重比例
(三)联系点绩效成绩。将省税务局考评省税务局副职联系点组织绩效成绩的平均分以百分制换算后,按相应权重计算个人绩效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联系点组织绩效成绩=(联系点组织绩效成绩平均分÷省税务局对联系点设定的考评指标标准分值)×100(分)×权重比例
(四)工作努力程度成绩。按百分制进行计分并按相应权重换算个人绩效成绩。
省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占60%和40%的权重。计算公式如下:
工作努力程度成绩=(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60%+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测评分数的平均分×40%)×权重比例
(五)加减分项目成绩。省税务局副职以其在所在省税务局组织绩效考评加减分项目中的实际得分,以百分制换算后,纳入个人绩效成绩,不设上下限。其中,省税务局在“舆情应对”减分项目中被总局考评减分,如属于省税务局副职分管工作和联系点发生的,对其个人绩效成绩予以减分。
第十二条 年度考评成绩确认。
(一)对省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在年度组织绩效成绩公布后,由省税务局绩效办直接得出其全年实际成绩,报经税务总局绩效办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二)对省税务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组织绩效成绩公布后,由省税务局绩效办将其个人的组织绩效成绩、分管处室及联系点绩效成绩、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加减分项目成绩汇总计算,得出全年实际成绩,经省税务局党组评议后,确定考评等次为“优秀”的人员,报经税务总局绩效办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对考评成绩有异议的,由税务总局绩效办受理并反馈。
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考评结果确定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个人绩效考评结果运用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税务总局建立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绩效档案,记录其年度绩效考评成绩、考评结果等次等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省税务局副职”是指除省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厅局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税务总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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