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个人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个人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税务系统个人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税务总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税务总局机关各单位(以下简称司局)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税务总局机关个人绩效管理在税务总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统筹组织开展,司局综合处(办公室,下同)负责本司局个人绩效管理日常运转工作。
第四条 司局负责人的绩效管理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绩效办组织实施;司局其他人员的绩效管理由其所在司局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绩效内容
第五条 司局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内容为其所在司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司局副职及以下人员绩效内容包括组织绩效成绩、工作努力程度、加减分项目。
第六条 组织绩效成绩。实行与当年度司局组织绩效成绩按一定比例挂钩方式进行考评。
第七条 工作努力程度。按照个人完成工作任务的努力程度及质效,采取领导测评的方式进行考评。个人工作任务包括司局人员承接的组织绩效任务、岗位工作任务和司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加减分项目。个人绩效的加减分项目为其所在司局组织绩效考评中的加减分项目。
第九条 分值权重。除加减分项目外,个人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根据职务分别设置绩效内容的分值权重。
(一)司局主要负责人:本司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100%权重。
(二)司局副职:本司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40%权重,工作努力程度占60%权重。
(三)处室主要负责人:本司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30%权重,工作努力程度占70%权重。
(四)处室其他处级干部:本司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20%权重,工作努力程度占80%权重。
(五)其他工作人员:本司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10%权重,工作努力程度占90%权重。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司局应明确岗位职责,从确定任务、过程管理、分析改进等方面,对司局的个人绩效实施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确定任务。司局可结合工作实际,根据职务分别确定司局副职及以下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过程管理。司局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个人工作任务执行的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分析改进。司局应定期对个人工作任务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第五章 考评实施
第十四条 考评周期。司局主要负责人的个人绩效,以年度为考评周期;司局副职的个人绩效,以半年度为考评周期;司局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绩效,以季度为考评周期。
第十五条 平时考评。平时考评按照个人工作记实、领导审核评鉴、工作努力程度测评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工作记实。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按周进行个人工作记实,及时准确记录平时工作情况,实事求是进行自我评价。
(二)领导审核评鉴。被考评个人的主管领导根据个人工作记实情况,按月进行评鉴,可采取分数、名次、等次、评语等方式。
(三)工作努力程度测评。对司局副职,按半年进行工作努力程度测评。对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按季度进行工作努力程度测评。
第十六条 考评计分。
(一)组织绩效成绩。将司局年度组织绩效成绩以百分制换算后,按相应权重计算个人的组织绩效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的组织绩效成绩=(司局组织绩效成绩÷1000)×100(分)×权重比例
(二)工作努力程度成绩。每个考评周期按百分制进行计分,年终平均计算并按相应权重换算个人绩效成绩。
1.对司局副职的测评。
(1)司局副职为1人时,测评主体范围为分管局领导和司局主要负责人,分值权重分别为60%和40%。计算公式为:
司局副职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分管局领导测评分数×60%+司局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40%)×权重比例
(2)司局副职2人(含)以上的,测评主体范围为分管局领导、本司局主要负责人、本司局其他副职,分值权重分别为50%、30%和20%。计算公式为:
司局副职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分管局领导测评分数×50%+本司局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30%+本司局其他副职测评分数×20%)×权重比例
2.对处室主要负责人的测评。
(1)司局副职为1人时,测评主体范围为司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司领导和司局其他处室主要负责人,分值权重分别为50%、40%和10% 。计算公式为:
处室主要负责人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司局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50%+分管司领导测评分数×40%+司局其他处室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10%)×权重比例
(2)司局副职2人(含)以上的,测评主体范围为司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司领导、司局其他副职、司局其他处室主要负责人,分值权重分别为50%、25%、15%和10%的权重。计算公式为:
处室主要负责人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司局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50%+分管司领导测评分数×25%+本司局其他副职测评分数×15%+司局其他处室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10%)×权重比例
3.对其他处级干部的测评。
(1)司局副职为1人时,测评主体范围为司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司领导和处室主要负责人,分值权重分别为30%、50%和20%。计算公式为:
其他处级干部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司局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30%+分管司领导测评分数×50%+处室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20%)×权重比例
(2)司局副职2人(含)以上的,测评主体范围为司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司领导、本司局其他副职和处室主要负责人,分值权重分别为30%、30%、20%和20%。计算公式为:
其他处级干部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司局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30%+分管司领导测评分数×30%+本司局其他副职测评分
数×20%+本处室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20%)×权重比例
4.对其他工作人员的测评。
(1)司局副职为1人时,测评主体范围为司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司领导、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处领导,分值权重分别为10%、20%、50%和20%。计算公式为:
其他工作人员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司局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10%+司局分管司领导测评分数×20%+处室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50%+处室分管处领导测评分数×20%)×权重比例
(2)司局副职2人(含)以上的,测评主体范围为司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司领导、本司局其他副职、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处领导,分值权重分别为10%、20%、10%、40%和20%。计算公式为:
其他工作人员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司局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10%+分管司领导测评分数×20%+本司局其他副职测评分数×10%+本处室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40%+本处室分管处领导测评分数×20%)×权重比例
5.没有分管处领导的,其权重并入处室主要负责人所占权重。
(三)加减分项目成绩。司局副职及以下工作人员以其所在司局组织绩效考评加减分项目中的实际得分,按组织绩效与个人绩效分制比例计算,不设上下限。
第十七条 年度考评成绩确认。
(一)对司局主要负责人,在年度组织绩效成绩公布后,由绩效办直接得出其全年实际成绩,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对司局副职,在年度组织绩效成绩公布后,由绩效办将其年度个人的组织绩效成绩、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和加减分项目成绩汇总计算,得出全年实际成绩,经总局党组评议后,确定考评等次为“优秀”的人员。
(三)对司局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在年度组织绩效成绩公布后,由司局综合处将其年度组织绩效挂钩成绩、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和加减分项目成绩汇总计算,得出全年实际成绩,经司局领导评议后,确定考评等次为“优秀”的人员。
司局负责人对考评成绩有异议的,由绩效办受理并反馈;司局其他人员对考评成绩有异议的,由所在司局处理。
第十八条 考评结果。考评结果确定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个人绩效考评结果运用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税务总局建立干部个人绩效档案,记录司局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成绩、考评结果等次等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司局副职”是指除司局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司局负责人;“司局负责人”包括司局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处室其他处级干部”包括副处长和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税务总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司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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