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15〕122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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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15〕122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现将《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2月24日

 

 



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精神,加强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组织管理(以下简称任职资格考试)工作,提升任职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化水平,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1.简政优化。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精神,取消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考试,逐步精简考试范围,优化考试资源配置,提高考试工作水平。

2.集中统一。建立和完善管理集中、上下一致、运行规范的考试机制,统一考试题库和考试形式,考试成绩全国互认。

3.考审分离。将任职资格考试和任职资格核准划分为两个环节,分别组织实施,考试环节前置,先考试后核准。

4.依法规范。严格依法依规,坚持公平公正,严明纪律要求,保证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细化工作标准,优化考试程序,提高考试的规范性。

二、主要目标

通过对任职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清理归并、集中管理,解决标准不一、效率不高、重复考试的问题,有效理顺任职资格核准工作流程。通过统一考试形式、优化考试流程,规范考试机制,促进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规范和统一。

三、规范内容


(一)精简考试范围。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消在同类保险机构任职同类岗位时需重新核准的考试;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考试,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根据经营性质,保险机构类别分为保险集团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专属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7类;根据工作性质,岗位类别分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等10类。

(二)考试集中管理。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由保监会人事教育部统筹负责资源整合和标准制定,确保考试工作依法规范和科学有效。培训中心承办具体考试工作,做好日常考务管理。发展改革部、财务会计部等有关部门承担相应考试题库的建设和更新,不再负责具体考试工作。

(三)实行考审分离。调整考审流程,将任职资格考试与任职资格核准划分为两个独立的工作环节,任职资格考试环节前置。实行定期集中考试,拟任职人员须先通过任职资格考试,再递交任职资格申请。任职资格考试成绩1年内有效,考试通过后1年内可以申请核准对应的任职资格,超过1年未提交申请或未予核准,或者任职中断超过1年的,需重新参加考试。

(四)统一考试方式。建设任职资格考试系统,实行电子化考试,统一考试流程,完善考试题库。

(五)规范工作机制。制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明确考试范围、参考人员、考试标准和流程、题库管理、考试纪律等,提高考试工作的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

四、工作措施


(一)建设电子化考试场地。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专用考试场地。考试场地要按照标准要求配齐计算机等考试设备,达到标准化考场建设要求。

(二)开发任职资格考试系统。主要实现考试报名、成绩查询、题库管理、考试抽题组卷、自动阅卷评分、成绩单打印和成绩统计分析等功能。

(三)建立完善考试题库。

1.考试内容和分类。按照考试内容分别建立相应题库。考试内容兼顾基础知识的普及性和专业知识的针对性,包括公共知识、专业知识和岗位要求知识等3部分。

2.试题类型及组卷阅卷。考试试题由客观试题和主观试题构成。客观试题由计算机自动抽题并阅卷。主观试题由计算机抽题、组卷,人工阅卷。成立阅卷专家库,由保监会机关业务骨干和保险行业专家组成。客观试题、主观试题分值分别为60分和40分,二者相加60分(含)以上者视为考试合格。对于部分特殊岗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主观试题、客观试题分值比例。

(四)优化考试流程。

1.考试报名。保险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考试报名事宜,报名工作通过任职资格考试系统进行。考试安排发布以后,考生如需请假,须由保险机构人力资源部门报送书面请假函。对无故缺考人员,一律视为自动放弃,保监会将予以通报;1年内无故缺考2次的人员,从第2次缺考之日起1年内不得报名。

2.考试安排。保监会根据报名情况,原则上每两月安排1次任职资格考试,可视报名情况适当增加考试频次。遇到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进行调整或另行安排。

3.考试实施。培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考试实施工作。现场考试严格按照公正保密的原则,客观试题考试后在后台当场生成成绩,主观试题试卷要对考生信息进行密封。对于不精通中文的外籍考试人员,单独安排考试场次,允许其带1名翻译参加考试,并适当延长考试时间。

4.结果公布。考试结束后,培训中心组织专家批阅主观试题试卷,在综合客观试题和主观试题成绩后,将考试结果录入系统,机关相关部门、保险机构及参加考试人员可按照不同权限查询考试结果。

5.后续管理。考试没有通过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补考,每人每年参加补考不得超过2次。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任职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主席任组长,相关部门、培训中心负责同志任成员,人事教育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统筹负责任职资格考试规范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工作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培训中心要不断总结任职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反馈问题。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任务分工,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调,共同做好任职资格考试规范工作。

(三)加强协调配合。规范任职资格考试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协同配合,妥善处理好新旧考试组织形式的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六、有关要求

(一)本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考试范围按本方案执行。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由保险中介监管部统筹负责,具体考试工作由各保监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各保监局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对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进行规范,集中管理、考审分离、统一方式,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任职资格考试的规范工作。保监会机关与保监局实现题库共享,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相互认可。

(四)各保险机构要按照本方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规范任职资格考试工作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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