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计量〔2020〕6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实施2020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4-23 23:25:18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实施2020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








国市监计量〔202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协会,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组织征集、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等,从各单位申报项目中确定29项为2020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一)2020年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包括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检定装置计量比对等8项(见附件)。已取得相关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以及获得相关检定、校准项目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和取得相应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单位必须报名参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报名参加的,需发证机构书面同意,并报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备案。对于报名实验室数量较多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将选取部分实验室和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参加本次比对。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主要由财政资金支持,参比实验室和标准物质研制单位无需交纳比对费用。

(二)2020年B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包括标准焦度计顶焦度量值计量比对等16项(见附件)。各类计量技术机构或相关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可自愿报名参加B类项目。

(三)2020年由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组织的大区计量比对项目包括电声标准装置计量比对等5项(见附件),计量技术机构按照大区相关管理有关规定参加。

二、认真抓好项目组织实施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应及时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做好辖区内2020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报名工作,在本通知印发后30日内将本辖区参加A类项目的计量技术机构名单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主导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并做好对本地区未报名参加A类项目、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单位的整改、督促和处理工作。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有关法定或授权计量技术机构、社会第三方计量机构及有关单位,积极鼓励各机构参加B类项目。

(二)各项目主导实验室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负主体责任,按照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论证以及项目实施、总结等工作。项目实施方案应充分考虑技术实现、传递标准(样品)以及实验操作安全可控、比对数据处理、避免串通或作弊、结果利用等方面内容,确保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各项目主导实验室在项目完成后15天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报送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总结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参加机构名单、初测补测结果等相关材料。项目主导实验室应对参比实验室提交比对结果的不确定度与其计量标准、计量授权考核的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和最大允许误差进行对比分析。

(三)各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和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客观报送比对结果。对于初测结果异常或可疑的参比实验室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可决定是否自愿报名参加1次补测,参加补测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补测结果报送到项目主导实验室。未申请补测、未参加补测或者补测后比对结果仍为异常的,视为本次计量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参加计量比对项目的有关具体事宜可直接与项目主导实验室联系。

(四)各项目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要结合实际制定内部激励约束和奖励惩罚措施,加强对国家计量比对工作量考核以及诚信、保密等管理,在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相关数据和信息。

三、强化计量比对结果使用

(一)市场监管总局将向社会公布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对项目主导实验室和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在接受计量授权监督检查和到期复核、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和复查考核、标准物质监督检查时,相关项目可免于现场试验。参加B类项目且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在申请新建与该项目相关的计量标准考核时,可根据情况简化现场考核程序。

(二)对于应参加A类项目但无故不参加以及参加国家计量比对项目过程中经核实存在串通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于参加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但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已取得相关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应暂停相关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并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并重新确认的计量技术机构和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于参比实验室报送比对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明显不合理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将依据有关规定进一步处理。





附件:2020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汇总表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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